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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串讲(十八)

2018-11-13 10:41来源:浙江自考网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要求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掌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熟悉我国海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了解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条款,学会操作货运保险基本业务以及掌握合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规定方法。

重点难点风险与损失的界定;保险险别;仓至仓条款的含义;保险的重要性;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以及规定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

步骤与内容

1、 保险的基本原则;

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3、 我国的保险条款;

4、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5、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6、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物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连的费用(运费、保险费、关税、预期利润等)。但它不象其他保险那样,只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二)最大诚信原则

~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对被保险人来说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

(三)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上的投保金额或实际损失,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四)近因原则

~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且为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那么保险人负责赔偿。

2、致损原因为两个或以上的,一是均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负责赔偿;二是不全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区别对待,如前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因不是,但存在因果关系的,负责赔偿;如前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负责赔偿。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和保障的费用。

(一)海上风险

海上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1、自然灾害。一般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现象的力量而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

2、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并不局限于发生在海上,也包括发生在陆上的意外事故。(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爆炸、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的碰撞等)

(二)外来风险

~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引起的风险。保险业说的外来原因,是指事先难以预料的、致使货物受损的某些外部因素。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偷窃、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锈损、钩损、包装破裂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舱面等风险所致损失)

(二)海上损失

~是指保险人承保哪些损失。

1、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

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②保险标的物丧失。

③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

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

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①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的价值。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价值。

③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④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 的价值。

2、部分损失:是指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未达到上述情况之一者,都属于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GA——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

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

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2)单独海损 ( 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①致损原因不同;②损失的承担者不同;③损失的内容不同。

3、海上费用

(1)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扩大损失,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抢救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二、海运保险条款及险别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简称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 ,简称CIC )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1981年1月1日修订本)

1、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

(1)基本险:

平安险:( Free fron Particular Average , FPA)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 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 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的 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遇海难后,在避风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 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 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 WPA)

它所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 造成的 部分损失。

一切险:(All Riske , AR )

它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这些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而不能单独投保。

特殊附加险。~是指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 主要是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定的外来原因而造成的。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主险而加保。(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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