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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串讲(二十)

2018-11-13 11:02来源:浙江自考网

(一)保险单( Insuance Policy)

~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名称、 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或重量、麦头、运输工具、保险起止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和期限等项目外,还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 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由被保险人背书后随同物权的 转移而转让)

(二)保险凭证( Insuance Certificate )

~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合同。除在凭证上不印详细条款外,其他内容与保险单相同 ,且与保险单有同样的效力。

但若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凭证 代替。

(三)联合凭证( Combined Certificate )

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在 我国,保险机构在外贸企业的 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 ,并加盖保险机构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以发票所列为准。

(四)保险通知书( Insuance Declaration )

保险通知书也称保险声明书。 在买方办理预保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发运货物后, 应向进口商 指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保险通知书。

(五)批单( Endorsemed )

批单是在保险单出立后,因 保险内容有所变更,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批改保险内容的凭证, 具有补充、变更原保险单内容的作用 。被批准的批单,一般被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保险的基本做法

(一)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保险险别等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 = 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

(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我国保险公司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即事先与保险公司签定进口预约保险合同,以后,每批货物进口,无须填制投保单,作为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保险金额 = FOB(或FCA)价×(1+平均保险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三)保险索赔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1、向保险公司发损失通知

收到通知后,保险公司即可采取相应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查验发货人或承运人的责任等。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要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的权利,有时还要延长索赔时效。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要防止扩大损失,其施救等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备妥索赔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合同(海运提单、陆运、空运单、邮包收据、联运单据等)

(3)发票。

(4)装箱单、重量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凭证和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五、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e ××%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or per and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

1、保险金额;

2、投保险别;

3、写明由哪个保险条款负责。

【 课内练习】:

我按CIF贸易术语对外发盘,如按卖方负责投保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试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1、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平安险、一切险、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水渍险、碰损破碎险。

4、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目的与要求

通过对出口货款结算方式及其特点、规律的认识,对各种结算单证的内容与作用的了解,以及对货款收付的规定方法的掌握,能够合理选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并知晓具体的运作程序,学会审核各种结汇单证,熟练运用和填制合同支付条款的内容。

重点难点

汇票的使用程序;汇付和托收的一般程序;信用证的性质与特点及其一般程序;各种支付方式的利弊以及它们的注意事项。

步骤与内容

1、 票据;

2、 汇付;

3、 托收;

4、 信用证;

5、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6、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7、 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是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义务。

货款的收付主要涉及到所使用的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等问题。①支付工具。支付工具主要包括货币和票据。货币用于计价、结算和支付;票据用于结算和支付。②支付时间。

支付时间有预付(随订单付现)、现付(交货付现、交单即付)和迟付(交单付款)。③支付地点。 可分为在出口地支付、在进口地支付或在第三国某银行支付。④支付方式。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付款。此外,也可通过银行开保函或将各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一、支付工具

(一)货币

买卖合同使用的货币通常有三种情况

使用出口国的货币;

使用进口国的货币;

使用第三国的货币。

1、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前者是双方当事人用来计算债权债务的货币;后者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用来清偿债务的货币。

如果合同中的价格是用一种双方约定的货币表示的没有规定用其他的货币支付,则该约定的货币既是计价货币,又是支付货币。

如果在计价货币之外又规定了其他货币支付,则这种货币就是支付货币。

按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通常是按付款日两货币的汇价,把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款折成等值的另一种货币进行支付。

如果双方国家订有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而交易本身有属于上述协定的贸易则必须按规定的货币清算。

在出口业务中,应争取采用比较稳定、趋于上浮的货币,即所谓“硬币”比较有利;而进口则相反。

若使用了相反的货币,则应考虑采取保值条款。

2、保值条款

买卖合同中使用保值条款,其目的是防止从成立订约至收汇期间由于计价货币币值的变动而带来的损失。

(1)黄金保值条款

在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总金额以签定合同时该货币的含金量为计算标准而固定下来,在实际支付中,如该货币的含金量发生变化,则合同价格作相应调整。(现已经失去其实用价值)

(2)汇率保值

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计价货币与另一种货币的汇率,付款时该汇率如有变动,则按比例调整合同价格。具体有:

“硬币”与“软币”结合使用。

用“一揽子汇率”保值。

(二)票据

~是国际间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1、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

(1)汇票的含义。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汇票的基本内容。它包括“汇票”字样、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金额、付款期限、出票日期和地点、付款地点、出票人签字、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汇票的当事人有①出票人(Drawer );②受票人(Drawee ) (Payer );③受款人(Payee )。

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写法:①限制性抬头(此种汇票不能转让);②指示式抬头(记名抬头):此种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自由转让;③持票来人抬头(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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