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其表现形式有:
A、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
①规定最迟的接受期限。
②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期限的计算,按《公约》的规定,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丛邮戳的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B、合理时间。
“合理时间”的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接受,方为有效。
(3)发盘生效的时间和发盘的撤回与撤消
A、发盘生效的时间
根据《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其法律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二是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
B、发盘的撤回
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包括注明不可撤消的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之前,都是可以修改和撤回的。发盘人只要用更快捷的通讯方式,将撤回或修改的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
C、发盘的撤消
关于发盘的撤消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严重分歧。
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消,这显然对发盘人片面有利。这种观点在英美法国家中也不断受到责难。有些国家已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了这种观点。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消。有些国家(如法国)则认为发盘在其受盘人作出接受之前可以撤消,但若撤消不当,发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公约》采取了折衷的办法。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消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回。但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消:
①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4)发盘效力的终止
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均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其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A、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B、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消。
C、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D、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
E、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3、还盘(counter-offer)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 ,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原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五)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合同的形式
在国际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三种:
(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以行为表示。
当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是通过现代化的通讯方法达成的,在此情况下,很难要求一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因此,现有许多国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不作形式上的要求,即使要求书面形式,也只是起证据作用。
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来往 函电磋商达成协议后,还必须签定一定格式的正式书面合同。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1)合同成立的证据。合同是否成立,必须要有证明,而书面合同即可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2)合同生效的条件。交易双方在发盘或接受时,如声明以签订一定格式的正式书面合同为准,则在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方为成立。
(3)合同履行的依据。交易双方通过口头谈判或函电磋商达成交易后,把彼此磋商一致的内容,集中订入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此书面合同为准,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对书面合同的名称,并无统一规定,其格式的繁简也不一致。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确认书和协议书等。
2、合同的内容
在我国,不论采取哪种形式的买卖合同,都是调整交易双方经济关系和规定彼此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包括约首、基本条款和约尾三部分。
(1)约首部分。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报挂号、电传号码等项内容。
(2)基本条款。这是合同的主体,它包括品名、品质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价格、交货条件、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项内容。
(3)约尾部分。一般包括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等项内容。
为了提高履约率,在规定合同内容时应考虑周全,力求使合同中的条款明确、具体、严密和相互衔接,且与磋商的内容要一致,以利于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