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证
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出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一致;或者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商看似无所谓但实际无法满足的信用证条件(软条款)等,为此我们应该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
(1)信用证基本内容审核的范围:是否可撤消;是否保兑;信用证到期日;到期地点;买卖双方名称、地址的准确性;金额;汇票提交要求;付款行所在地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关货物的描述和单价;装运地点和到货日期;有关分批和转运的规定;使用的贸易术语;信用证是否受(UCP600)的约束等
(2)对信用证基本因素审核的要求:信用证及其所有单据最好用英语;对某些“限制性条款”和“保留性条款”要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号、或采购订单号、开证行的名称、银行参考号应该在信用证上注明;支付货币和金额应描写清楚,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相一致;应有明确的付款时间、信用证应该由在中国的通知银行负责通知,如有保兑,最好由通知行保兑;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在中国境内到期;应根据运输情况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在信用证中一般不应指明承运货物的代理人、不指明运输航线;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等。
3、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作出妥善的处理。
在办理改证的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UCP600”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若已保兑)和受益人同意,不可撤消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信用证在修改时,原证的条款(或先前接受修改的信用证)在受益人向通知该修改的银行发出接受修改之前,仍然对受益人有效。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此,部分接受修改当属无效。
(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
1、办理货运
在国际上,出口企业在办理货物运输时,根据货运公司提供服务的不同类型划分,一般会于三种类型的货运服务机构打交道:国际储运公司、国际货代公司、国际货运联盟。
(1)国际储运公司。国际储运公司都有自己的仓储设施,出口商通常都将出口货物在装运前先用卡车或火车运送到离装运地点最近的国际储运公司的仓库中,由其负责货物拼箱和装箱并将货物直接运到装运港码头或航空港进行实际装运。
(2)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国际货代公司有大有小,常见的有:租船订舱、货物报关、转运及理货、仓储、集装箱拼箱及拆箱、国际多式联运、物流管理以及运输咨询等。
(3)国际运输联盟
国际运输联盟是指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实力的大的货运公司,它们凭借在全世界各地的运输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复杂、系统的大型工程项目的运输。
以上各类公司的内容各有交叉,各有优势和侧重,出口企业应根据货物和运输线路的情况,合理选择合适的货运服务机构。
2、报关
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进出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 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请求办理查验放行手续,经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运出口。
无论是自行报关还是由报关行来办理,都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口。
3、投保
按CIF价格成交的合同卖方需要替买方办理保险,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货物名称、保险金额、投保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期等一一列明。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即签发保险单据。
出口货物的运输保险是完值保险。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习惯,保险金额是以货物的成本加上运费和保险费,即以发票的CIF价格为基数,再加上适当的保险加成率计算出保险金额。
在商定保险金额时,还会涉及使用何种货币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保险金额和合同金额应使用同一种货币。
保险费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对被保险人来说,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也是从保险人那里取得赔偿权利所付出的对价;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和营业收入。
保险费是根据保险费率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