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单结汇
出口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依附结汇手续。
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目前我国出口商在银行办理出口结汇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押汇、定期结汇。
1、收妥结汇。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后,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
在这种方式下,议付行都是待收到付款行的货款后,即从国外付款行收到该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Credit Note),才按当日外汇牌价,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将货款折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帐户。
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即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或者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额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
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之所以作出口押汇,是为了给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这有利于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定期结汇。这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将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在信用证下的制单结汇中,议付行要求“单、证表面严格相符”。但是,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单、证不符情况时常发生,这就要求进出口企业在信用证的交单期允许的情况下,应及时修改单据,使之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如不能及时改正,出口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如下处理方法:
(1)表提。又称为“表盖提出”,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如存在单、证不符,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通常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议付行为受益人议付货款,一般用于单、证不符情况并不严重,说虽然是实质性不符,但事先已经开证人(进口商)确认可以接受。
(2)电提。又称为“电报提出”,在单、证不符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复电同意后再将单据寄出。一般用于单、证不符属实质性问题,金额较大。
(3)跟单托收。如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不愿用表提或电提方式征询开证行的意见。在此情况下,信用证就会彻底失效。出口企业只能采用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代收货款。
上述三种情况都使银行信用变成了商业信用。
二、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一)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对每笔出口收汇进行跟踪,直到收回外汇为止。
根据国务院建设“中国电子口岸”的文件精神,我国已于2002年8月在全国全面实施。“中国电子口岸”管理系统的出口收汇流程及相关业务如下:
1、上网领单。用企业操作员卡在网上申领核销单;
2、口岸备案。由企业操作员在网上输入口岸代码,进行企业备案;
3、出口交单。在办理核销之前,操作员在网上进行交单;
4、收汇核销。在网上交单后,到外管局办理书面核销。核销所需单据有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水单及出口发票。
即期业务在90天内办理核销;远期业务必须提交出口合同,在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二)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将所征税款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