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明
司礼监在明代中枢中的重要地位:司礼监是明代宫中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员,秉笔、随堂太监若干员。司礼太监因为掌握对内阁票拟的批红而成为皇帝的代言人,不仅如此,司礼监宦官常作为皇帝的代表到内阁议事,以监控外廷,其权力超过内阁和其他任何中央机构,可见司礼监虽非正式政府组织,但从它在明代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看,实际已成为中枢决策机构的一部分,在决策权力上,它与内阁平分秋色,甚至压倒内阁。
翰林院与内阁的关系:关系密切。阁臣多出自翰林院,以至于时人称内阁是翰林院的内署,由此可见,翰林院不仅是文化机构,也是重要的决策咨询机构,更是高级人才的培养机构。
内阁制度与宰相制度的异同:有根本的不同。1、从职务设置上看,历朝宰相皆定员定制,明代大学士却无定员定制。2、从地位上看,宰相是法定最高行政长官,六部及其他职能机构是其法定下属机构,明代内阁却不是法定行政机构,其首脑内阁大臣也不是法定最高行政长官,六部也不是其法定下属机构,有些阁臣品秩还低于六部尚书。3、从职权上看,历朝宰相拥有法定职权,即决策参与权和行政执行的指挥权,而明代大学士包括首辅在内仅充任皇帝的个人顾问和助手。仅有决策参与权,而不具备行政执行中的指挥权,即只尊旨草拟诏旨,而不参与施行,作用的忽大忽小,十分不稳定。明代以内阁制度代替宰相制度,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专制皇权的高度发展。
六部地位和权力的空前提高:六部在明代是重要的职能机构。明代六部的地位和权力因为中书省的废除而较前代空前提高,六部听命于皇帝,其间再也没有转承机关,成为事实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机构。明代百官联名上疏,例以吏部尚书领衔为首。1、吏部:掌握全国人事大权,负责各机构的编制,选拔、任命官员、考核官员。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史;2、户部:掌财权。掌管全国户口、土地和赋税事宜,同时也负责管理漕运、茶马、赈济和盐政等与财政相关的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按当时省区域划分的十三清史司;3、兵部:主管武官、军用物资的管理和供给。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武选、职方、车驾、武庫四清史;4、刑部:司法机关,专主审判,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按当时省区域划分的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上诉案件和重大案件;5、工部:主管营造、农田水利诸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史;6、礼部:掌礼仪、祭祀、宴飨、科举、外交和官印制造诸事务,同时兼管皇族事务,设尚书一人为长,左右侍郎各一人为副,下设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史。从上述可以看出,明代六部职掌虽无在的变化,但户、刑两部之下实行按地区划分辖区的制度,打破了自唐以来六部二十四司的体制,反映出户、刑两部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五军都督府与兵部之间的制约关系:五军都督府与兵部为平行军事机关,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牵制。五军都督府仅掌兵籍和军政,即军队的管理和训练,军队的调动权和军官的选授权在兵部,最高指挥权则在皇帝手中。遇有战争,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任命总兵将军,总兵将军统帅从全国各卫所调集的军队去作战,战事结束后,军队回归卫所,总兵将军归还印信。如无兵部调兵令,五军都督府不能擅调一兵一卒。这种军事制度使军权高度集中于皇帝手中,杜绝了武将的跋扈难制和武力篡权发生的可能性。
诸寺权力削弱和大理寺职权的加强:明代有五个独立的事务性的职能机构,即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和大理寺。太常寺掌礼乐宗庙社稷事宜,光禄寺掌管皇室祭品,膳食和酒宴,鸿胪寺掌管朝祭时礼仪之赞导,太仆寺掌管车马及牧畜之事。以上诸各设一人为长,少卿二人为副,下设寺丞若干人。诸寺权力较前代大大减弱,成为六部的附属机构,只有大理寺的权力有所加强,它是最高审判机关,明朝司法制度规定,由都察院掌纠劾,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主持复核。
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皇帝通过分割司法机关的权力将司法权掌握在手中。
省级三司:1、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2、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3、都指挥使司(都司)。
三司分权对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设三司目的是加强中央集权,杜绝出现地方割据的可能性,三司分权鼎立,虽品秩不同,但互不统辖,分隶不同部门的中央机构,布政司与六部、都察院有直接关系,按察司则听命于刑部和都察院,都司则受制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遇有大事则三司官员会商解决,这一改革将明初行中省权力一分为三,三司互相牵制,达到了中央集权的作用。
道的种类和不同道的职责:道主要有二种:一是布政司系统的分守道;二是按察司系统的分巡道。它们分别是布、按二司的派出机关,其职责偏重于监察。分守道由布政司参政、参议主管所辖之道之民政。代表布政司掌管所属府、县行政事务,是省府间的行政区。分巡道即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区巡察,是省内小监察区。另还有一些专职道,专门负责全省或省内某一区域的某些具体业务。
道的辖区的不定性和道员品秩的差异性:道的辖区大小极不规律,或以一全境为辖区,或以省内某一区域为辖区,有相互重叠的,也有相互交叉的,还有毫不相关的,总之道的设置依需要而定,无有定制,同一区域不同种类的道各有治所,各有所掌,互不侵扰。道 的长官称道员,为布、按二司差遣职。明代道员无专衔,仍兼带布政司参政(从三品)、参议(从四品)或按察司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故虽为道员,品秩却不同。
乡老人制:就是在在每一乡挑选一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老人”。协助地方官吏统治广大乡村,负责教化乡民的诉讼事务。只有重大案件才诉诸官府。每乡均设申明、旌善二亭,“老人”于亭中裁决一般民、刑事纠纷。
里甲制度:明代在乡村实行里甲制度。以110户为一里,每里设里长十人,轮流为首,十年一轮,剩下100户分为十甲,各设甲首一人。里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生产、征收钱粮,摊派徭役。里长和“老人”在乡间处于同等地位。
明代地方层级:1、省;2、道;3、府、州、县。4、乡老人制和里甲制度;
明代监察机构的二大系统和三类官吏:两大系统:1、都察院;2、六科;三类官吏(都御史、监察御史和给事中)。
地方监察的三种形式:1、是督抚对地方的监察;二是各自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3、是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对所属区域的监察。
内阁首辅的主要权力:1、票拟权;2、参与决策;
司礼监:是宫中的掌内外章奏及批红大权的机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各一员,秉笔、随堂太监若干名。它以掌握对内阁票拟的批红权而成为的代言人。并且司礼监宦官参加内阁议事,享有决策权,其实权超过内阁,已成为中书决策机构的一部分。
内阁和六科的封驳权:内阁除有票拟权,还有封驳权,即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加以驳正。六科也有封驳权,内廷拟旨交六科,六科认为不合理者,六科给事中可加以驳正缴回,称为科参。
皇帝在票拟批红决策系统中的作用:内阁票拟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决,即用红笔在奏折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不同意时,皇帝可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重拟,称为改票。后来,宦官弄权,司礼监秉笔太监取代皇帝批红,成为皇帝处理机务的最贴近的助手。
明代监察制度的建树和弊端:科举考试的程序:考试依四书五经的命题,按八股文格式取士,实行院试、乡试、会试、殿试四级考试制度。
掣签法:即在若干竹签上预先写好所选机关或地区名称及待选官员的姓名,然后当堂随手掣取,如同抓阄。这种方式貌似公允,其实仍由吏部暗中操纵。
回避制度:明代实行回避制度,分为:1、地区回避,指行政官员不能在家乡所在地做官;2、亲属回避:有父子、兄弟、叔侄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机构任职,应由其中官职较低者回避。
考满和考察的结果对官员的升迁的影响:考满是针对每一个任职到一定期限的官员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员的从政资历和政绩,办法是三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分为上中下三等,以此决定升降去留。考察是针对全体在职官员而言的,由朝廷定时举行。除考察政绩外,还要对不称职的进行处理。分为八级: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考察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四品以上京官由皇帝亲自主持,先自我裁定,交皇帝裁决,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然后呈皇帝批准。对地方官的考察称为外察,实行大计制度,即地方政府层层上报,最后由吏部审核,每三年一次进行总的检查,主要途径是:1、朝觐考察;2、巡视考察;
明代官员升迁的最主要因素:明代官员升迁主要通过考满实现的,也就是说资历是官员得到升迁的最主要因素。
明代退休:60致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