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清
内三院的组成:内国史院负责撰拟诏令、编纂史书;内秘书院:负责掌管起草敕谕和收录各政府机构的奏疏;内弘文馆:负责讲经注史、颁布制度。内三院初置八承政掌管内三院事务。
军机处:军机处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期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后来事权逐渐扩大,发展成为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机构。军机大臣秉承皇帝旨意办事,取代了议政王的大臣会议的权力,政务的裁决、官吏的任免、用兵的方略悉由军机处掌握,其实权远远超出内阁之上,成为国家中枢机构中的核心机构。军机处工作内容有:1、参与官员奏折的处理和皇帝谕旨的撰拟;2、其次,撰拟皇帝谕旨;3、充当皇帝的决策顾问;4、广泛的人事决策权。军机处地位显赫,但没有丝毫的独立性,只是皇帝的附庸,只是皇帝的御用秘书机构。
清代中枢机构的演变:清代的中央行政体制基本上承袭了明代的中央行政体制的形式和内容。同时也糅合了本民族的传统:1、议政王大臣会议;2、同文馆;3、内三院;4、内阁;5、南书房行走;6、军机处。
六部、理藩院、大理寺的设置:是清代负责分管各项政务的执行的重要职能部门。六部以贝勒一人总理部务,下设满汉承政若干人,参政若干人。理藩院是清代管理蒙古、回族、藏族事务而新设的中央机构,设尚书为长,侍郎为副,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个清吏司。其地位在六部中的工部下,理藩院还兼管部分外交事务。大理寺: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设大理寺卿满、汉各一人,少卿满、汉各一人。
清代六部地位职权的下降:清代督抚直接听命于皇帝,六部无权向督抚直接下达发布命令,各部满汉尚书左右侍郎均可单独上书皇帝,这加剧了机构的内耗,大大地削弱了六部的功能和效率,使六部已降为一般的办事机构。
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的设置及其地位:太常寺:主管祭祀事务。光禄寺:掌祭品、膳食和酒宴事宜;鸿胪寺:掌朝会礼仪之赞导。太仆寺:掌马政。卿寺的权力逐渐减小,成为形同虚设的冗余机构。
宗人府的地位:是清朝管理皇族事务的机构,其长官为宗人令,由亲王或郡王充任,其下属为左右宗正和左右宗人等,均从满族贵族中遴选。宗人府排在政府机关的首位,高居内阁、六部之上,其具体职责是掌管皇族属籍、纂修“玉牒”、议叙或议处皇族官员、审理皇族内部的诉讼案件。
内务府设置的重大意义:是掌管宫廷事务。职权广泛,凡皇帝及其家族的衣食住行均由其掌管。机构庞大,属官众多,其设置意义是使宦官处于严格管理之下,不能像明代宦官那样形成自己的权力系统,避免了明代宦官干政的历史在清朝重演。
保甲体制:保甲是清朝的基层组织。非正式的国家机构。保甲制度采用保、甲、牌三级统属体制,以10户为一牌,10牌为一甲,10甲为一保。牌设牌头,甲设甲长,保设保正,定居人口均设门牌和保甲册,保甲制以人为主,目的是为了弄清人口的流动情况。保甲制度的功能:这一制度在雍正年间迅速完善并被高度强化,为维护地方基层的封建秩序,保证政府政令在基层得到贯彻执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盟旗:是清政府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的一种制度,旗是行政单位,若干旗组成盟,设正盟长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上的监察机构。盟长主要监察旗主扎萨克,召集各旗会盟,然后将会盟之事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
督抚之间的制约关系:清朝,总督、巡抚同为地方长官,巡抚虽在官阶上、职权上都不如总督,而且一定程度上听命于总督并受其节制,但巡抚不是总督的属官,总督和巡抚单独处理政务,彼此处于平行地位,因此,在督抚同区域的省区,极易发生龃龉。总督、巡抚这种既不完全统属又相互牵制和监督的制约关系正符合专制皇权的牢固地控制地方的需要。
改土归流的意义:清朝改土归流的政策,即废除世袭的土官(土司),改设和内地相同的地方官,进行直接统治,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到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清朝督抚与明代督抚的不同:明代督抚在明中期以后虽在地方上逐渐掌握了行政权力,但职权偏重于监察,名义上始终算是中央官员,正式省级官员一直是三司长官。清朝督抚则已成为法定的省级地方行政长官,二司成为其法定下属官员,清朝督抚己是名符其实的封疆大吏,代表皇帝总揽一省中数省军政大权。
谕旨的下达:下达形式有二种:一是经内阁下达的谕旨,称“明发上谕”,或给职能部门或给地方政府,多是一般性的例行行政事务;另一种是“廷寄”,是由军机外直接下达的机密指令,不经过内阁,由军机外封缄严密后,或直接交职能机构办理,或直接寄送到地方官员。
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决策权威性:1、军国大事均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策,如果皇帝坚持主张,就要反复讨论,起到议政王大臣认可才能执行;2、军事征伐、民族问题、重大案件复审、行政制度改革、重要官员任免均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
监察机构设置的严密性和完整性:1、最高监察机关:都察院;2、设置吏、户、刑、礼、兵、工六科,六科任务有二:一是掌发“科抄”,即每科每日派给事中一人到内阁接收题本,然后抄给有关部门分别承办。二是监察六部等职能机构有无违反有关规定。六科还有封驳权,但能力较小。3、都察院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各道均设掌印监察御史满汉各一人,下设监察御史;4、清朝对地方的监察采取双轨制,一方面由十五道御史按道对地方实行监控,对各级地方官员执行监督。另一方面,清朝还有一系列地方监察系统。总督、巡抚兼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对所辖地方政务负有监察责任。5、清朝还有两个特殊的监察机构:宗室御史处和内务府御史处,专门负责监察宗人府和内务府的。以上各点体现了清朝监察的完整性。
官员的任用方式:1、署职:即初任官先试用三年,称职后方实授职;2、兼职:如以大学士兼尚书;3、护理:即以低级官兼任高级职务;4、加衔:即于本官外另加高级官衔,如以道员加布政使。
回避制度的内容:1、亲族回避:凡有祖孙、父子、叔侄和兄弟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机构任职,上职务较低者回避。地方官回避更严,凡有五服以内的亲属关系及外姻亲属关系、师生关系者均要回避;2、职务回避:如户、刑二部中负责各省事务的司级长官必须回避,即处理某省业务的机构中不能有本省籍的官员;3、地区回避:地方官必须回避籍贯所在的本省,且不允许在邻省五百里以内的地区任地方官。
官员任用的民族歧视色彩:1、满人做官多靠世职等特权,而汉人做官只能通过科举,在科举上分满汉两榜,满人享有种种优待;2、一些如理藩院、内务府等完全不用汉人,其余机构虽实行满汉复职制度,但政务决定权多操纵在满人手中;3、清朝实行官缺制度,以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性;4、满官缺多于汉官缺,且都是政府要职,严禁汉人递补,汉官缺都是次要职位,且满人可以递补,地方政权也是如此,督抚多由满人担任,一般县官多则由汉人担任。
官员休假:岁首(阴历)、端午、中秋有法定假日,从年底十二月二十到次年正月二十为期一月的封印假,还有探亲假、婚丧假、丁优、守制的制度。
退休:60岁。
俸禄、恩俸、养廉银:清朝俸禄分九品十八级,按级领取俸禄,另还京官、外官、文官、武官均有不同的标准。恩俸是指给京官发的双俸,地方官则发给养廉银。
清代官员选拔制度的多样性和完备性:1、科举;2、学校:一是备科举,二是为举贡;3、荐举和捐纳;4、世职和荫叙:是清朝最重要的入仕途径;5、史道:吏员入仕也是一条获得任官资格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