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简述宋代的行政决策制度?
宋代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程度较前代有较大提高,皇帝在行政决策中的独断地位亦大幅上升。但在个体的决策程序上,宋朝皇帝还是按‘兼听’的原则,采用各种会议制度来集思广益。故宋代决策程序基本沿袭前代,分为会议和皇帝裁决两个阶段。
(1)宋代会议制度可分为例行常朝、便殿议政和临时朝议三大类。例行常朝由皇帝主持,其目的是疏通君臣关系,为皇帝决策提供信息。便殿议政是皇帝在便殿召见宰相、枢密使等中枢官员商议军国大事的一种会议形式,临时朝议是皇帝就某问题临时召集会议进行商讨,向大臣征示决策方案的会议形式,主要有皇帝亲自主持的朝议和皇帝授权宰相等高级官员主持的廷议。
(2)以上各种会议形式只是为皇帝作出决断提供具体材料,起到沟通信息的任用,至多也只是提出一个供皇帝参考和选择的决策方案。各级官员所享有的只是决策的建议权,最后能否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还有待于皇帝的决断。
82、简述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的权力?
临时大总统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核心,临时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长,拥有广泛的职权:
(1)军权。大总统统率全国海陆军;
(2)和战权。大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可以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3)创制权。大总统有制定官制、官规之权。
(4)任免权。大总统有任免文武职员之权。
(5)复议权。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同意,可于10日内交回复议。
(6)设置法院权。大总统经参议院同意,有设立中央裁判所之权。
83、试述宋代为适应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集权需要而对监察制度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1)台谏趋于合一
亲仿唐制设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仅负责监察在京机构官员。谏院作为一种独立的机关,其设置始于北宋时期。宋代以前的御史、谏官职责分明,宋代开始出现台谏合一趋势,南宋时台谏合为一符。
(2)皇帝直接控制台谏官
北宋末年形成定制,宰相不得推荐台谏官,台谏官的任免‘必由中旨’。台谏官由此脱离了相权的控制,成为皇帝加强专制权力的工具,其权力得到强化。御史有‘风闻弹人’的权力,弹劾不当也不加惩罚。
(3)轻重相制,交叉监督
宋代不仅加强了对各级官吏的监察,而且还加强了对监察人员本身的监察,形成轻重相制,交叉监督的格局。元丰六年,宋代在尚书都省设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案察失职’。这使御史台一方面有对各级官员实施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它又被置于作为其监察对象的行政机关的监察和控制之下。
84、试述1948年‘行宪国大’后,南京政府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
1948年‘行宪国大’选出总统、副总统后,国民政府改为总统府。新政府的行政体制有较大的变化:
(1)设立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由依法选出的国民大会代表组成,代表全国国民行使职权。其职权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和副总统;修改立法院提出的宪法修正案。从表面上看,国民大会是按照孙中山权能分开的思想,将国家权力交还给人民。但是真正决定国家一切内政外交方针,并对这些方针的贯彻执行监督的并不是国民大会,而是国民党中央及由国民大会选出的总统蒋介石。国民大会不过是很秉承国民党中央和蒋介石的旨意,粉饰独裁专制的御用工具而已。
(2)设立总统和总统府
1948年5月蒋介石任总统后,为了所谓‘行宪’,对政府机构进行了改组,取消了过去的国民政府主席和国民政府委员会,代之以总统和总统府。
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①统率全国陆海空军;
②宣布法律,发布命令;
③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
④公布戒严;
⑤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议之权;
⑥任免文武官员;
⑦授予荣典;
⑧国家遇有天灾人祸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发布紧急命令之权;
⑨解决院与院之间争执问题。
尽管总裁权力十分广泛,但依据宪法的规定,总统的权力要受产法院的限制,总统仅是礼仪上的国家元首。这是蒋介石所不能接受的。于是,行宪国大在宪法之外又制定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约》,明确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剧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经行政院会议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有关条款限制。这就为总统实行独裁开了方便之门。
总统为行使职权,设总统府以代国民政府。总统府下设资政、参议若干人和国策顾问委员会、战略顾问委员会,就国家大事向总统府提出意见,并备咨询。总统府下设秘书长和参军长,协助总统处理日常事务。
(3)五院行政体制的变化
“行宪国大”后,按照宪法的规定,重新设立了五院。五院的行政体制与从前也有所变化。
行政院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原行政院向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现主要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它重要事项之权。
表面上看,立法院有较大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民主性,但实际上立法权仍操在国民党中常会和总统蒋介石手中。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及公务员的惩戒等事项。考试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俸、升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监察院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85、家臣制:是西周分封制下卿大夫所采用的组织管理制度。在家臣制下,卿大夫是分封制下最低一层封君,再往下便是同一血统但不具有贵族身份的国人‘士’,卿大夫治国,其官员只能从士中产生,由于卿大夫的国称为‘室家’,其官员被称为臣。家臣与卿大夫不同,无世袭特权,其职位由卿大夫任命,并可以随时免除,呈现出雇佣关系和臣仆性质,食邑则相当于于后世的官员俸禄,与采邑性质完全不同,两者均不能世袭。可见这种家臣制已具备后世官僚制度的雏形。
在地方行政监察上,路之各监司不仅相互监临,而且还要受到下属府、州、府一级设置通判,一方面使通判监督知州,另一方面又使知州和通判之间互相制约。以京师文官出任知县,也起到监督州府的作用。
从上述可以看出,宋代监察网络十分严密,这一方面适应了强化专制集权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弊端。台谏官员风闻弹人的权力使许多官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因循苟且。对相权的威慑使决策过程出现混乱局面,对地方监察中过分的分权,也使各级地方政府的活力消失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