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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行政史》复习要点(十四)

2018-11-19 11:17来源:浙江自考网

86、猛安、谋克制:是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建立的地方行政体制。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设猛安、谋克作为相当州、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单位,与州县形成互不统属的两个系统。猛安谋克始于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以后逐渐演变为平时射猎、战时作战的生产、军事组织,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

87、政事堂:袁世凯为加强自身的统治于1914年5月设立的机构。其设国务卿一人,赞襄大总统政务,政事堂议政以法治、政治、财政三种讨论会的方式进行,三个讨论会均要秉承袁世凯的旨意提出决策事实,供袁参考。政事堂实际上是一个咨询机构。

88、贿选宪法:是指曹锟在1923年10月就职‘贿选总统’后为掩人耳目,指使国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赋予总统以极大的权力,便利了大总统 曹锟的专制独裁。

89、边区政府委员会:是边区最高行政机关,由边区参议会选举若干人组成。边区政府主席为边区最高行政长官,对边区参议会及边区政府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边区政务。

90、简述西周的行政监督形式?

西周的行政监督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天子、诸侯各自对其下属‘邦国’的监督,二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各自对其直接辖区的监督。

(1)对邦国的监督。由于等级君主制国家结构的限制,上级无法在下属的领地设置专门监察机构执行监察任务,于是利用朝觐、巡狩方式进行,或委派监国、上卿进行。

(2)天子、诸侯对其辖区的监督和检查主要依靠官员进行。西周初年,对王畿实行分片管理制,陕西以东由周公负责,陕以西由邵公主管,以‘巡行’视察的方式监督地方政务。此外,各高级职能官员如司徒、司空等以‘循行’方式对其主管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91、简述隋唐时期中央政府主要的职能机构?

(1)隋唐中央政府职能机构以尚书六部为主,以诸寺、监为辅,形成相互平行,既有分工,又有制衡的行政职能部门体系。从分工上看,六部执掌政令,九寺五监分掌具体事务,两者之间形成总领和具体分管的关系。从制衡上看,六部与诸寺、监形成双层制约的关系。六部执掌政令而不管具体事务,而具体管理各项事务者又无政令之权,形成一层制约关系。具体分管各项事务的诸寺监要接受六部的指导和监督,但诸寺、监长官也可以直接听从皇帝的指示,并在对六部指令有不同看法时可直接上奏请示皇帝,形成又一层制约关系。

(2)六部十十四司。隋唐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掌人事、财经、文教礼议、军事、司法监察和建设等事务,是执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职能部门。六部每部之下各辖四司,共二十四司。各司之间分工清楚,职责分明。

(3)九寺、五监。九寺五监与尚书六部在职能上基本上处于平行地位,与六部无法定隶属关系,但职权与六部重迭之处甚多。九寺各设卿一员、少卿二人为正、副长官,寺丞管理寺内日常事务。各监职官设置情况则较为复杂。

92、简述明朝行政官员的主要考核形式?

(1)考满。考满是针对每一个任职到一定期限的官员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员的从政资历和政绩,办法是三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之日,由有关部门量其功过,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为据决定其升降去留。

(2)考察。考察是针对全体在职官员而言的,由朝廷定期举行。除考核各级官员的政绩外,着重对官员的违法行径和渎职行为进行清理和处置。在考察中把官员的不称职行为按其轻重程度的不同分为八个等级,考察分为京察和外察两种。

93、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议会监督制?

南京临时政府传统封建王朝相比,在行政监督方面最大的区别是创建了议会监督制。

(1) 根据1912年1月2日颁布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参议院对政府的监督方式有:议决临时政府的预算;检查临时政府的出纳;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并对临时大总统的宣战、媾和、缔约、制定官制、任免官员、设立法院等行为行使同意权。

(2) 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随后颁布的《参议院法》,进一步扩大了参议院的行政监督权。根据两法规定,参议院对政府的监督方式有四种:质问;弹劾;查办;建议。

(3) 议会监督制的建立,为使行政管理进入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基础。遗憾的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94、简述抗日民主政权的行政决策?

(1)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者,而且也是其行政决策的领导者;

(2)抗日民主政权自身的行政决策活动,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凡属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而不能由个人决断。在边区和县级政府中,均设有进行集体决策的机关——政府委员会。

(3)为了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减少失误,抗日政权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十分重视征询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95、试述明朝行政决策的主要方式?

(1)会议制度作为皇帝酝酿决策的会议形成很多,明初皇帝用得最多的是内廷会议。废除宰相制后,内阁会议日趋重要,这种会议在‘朝房举行,有时皇帝亲赴内阁议事。遇有军国大事或大典,依历代王朝的传统,在’朝堂‘举行朝议或廷议。主持廷议的大臣因事而异。

(2)票拟与批红

明中期以后行政决策主要是中枢机构官员紧密围绕协助皇帝处理奏章并代拟谕旨的过程,奏章的进呈和相应制诏的下达是决策者和执行者之间最主要的沟通方式。内阁就是皇帝手下协助处理奏章并代拟谕旨的工作班子,司礼监太监则充当皇帝代理人。因此,部院题请、内阁票拟、司礼监批红构成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

明初设中书省、百官奏事必须经过中书省。废中书省后,一切政务由皇帝亲裁,批答奏章之权由皇帝牢牢掌握。从宣德年间起,内阁开始有了票拟权。明正统初年,因皇帝幼冲,太皇太后委全权于内阁,由专职阁臣对奏章提出处理意见,称‘票拟’,票拟从此成为内阁最大的特权。

内阁票拟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决,即用红笔在奏章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重拟,称为改票。明宣宗以后,司礼监秉笔太监取得代皇帝批红的权力,成为皇帝处理机务最为帖近的助手。

(3)封驳制度

内阁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除有票拟权外,还有封驳之权,即内阁如认为皇帝诏书因不合时宜而不便下达时,可将诏书封还并加以驳正。但明代内阁并非执行部门,也没有下属的施政机构,因而皇帝下诏并非非要经过内阁不可,故内阁封还诏书的权力和效果十分有限。除内阁外,六科也有封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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