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试述清末行政执行的新变化?
(1)清末,随着‘新政’和‘预备立宪’期间行政体制改革的进行,在行政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①中央各部实行了专任之法,做到权责一致。中央各部长官采取一正二副制,在尚书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权责分明,克服了以往满汉尚书互相推诿的弊端,有利于政令执行的统一;
②加强各部尚书的行政权力;
③建立办公会议制度。1970年制定的《各省官制通则》规定,各省督抚设会议厅,定期召开司道以下官员的办公会议,讨论重要政令的实施办法;
④行政执行逐步规范化、标准化。清末,各部都比较重视行政建设,初步改变了过去行为的随意性。
(2)1911年仿‘责任内阁’成立后,行政执行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①统一了事权。中央一切行政事务均由内阁负责;
②改变越级奏报的惯例。除按照内阁官制须由内阁国务吕臣奏报事体外,其余各衙门不行越级奏报;
③明确各部的自行处置权。各部的例行事务以及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各部自行处理,不必上奏朝廷,也不必事事向内阁总理大臣汇报。
(3)上述变化是进势使然,且多为官样文章,因而其实际意义是十分有限的,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渴清政府行政管理逐渐颓败的局面。
97、察举制:察为考察,举为荐举,察 举即在考察的基础上予以荐举。察举是汉武帝以后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其具体方法是由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丞相、列侯、公卿和郡国守相按科目要求考察和荐举人才,然后由皇帝亲自对被荐举者进行策问,根据对策等第高下授予官职。察举制度缺乏严密的考核制度,是一种以保举为主、附加复试的考试,保举才是汉代察举制的最关键环节。由于察举制没有严密的考核程序,致使弄虚作假现象严重,使察举制度变成相的官僚子弟世袭制,至东汉末年,察举制度走向衰落。
98、典签:为南朝所设官职。魏晋时期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成为监察系统中的薄弱环节。鉴于地方势力强大对中央构成威胁,南朝进设置典签一职,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典签职微权重,凡州镇要事,须典签签署后方能实行。典签每年数次回京述职,故诸王刺史对典签恭敬备至。典签具有监察官员的性质,但终未形成制度。
99、内制和外制:是宋代皇帝的最后裁决以诏敕形式公布的两种不同情况。中书舍人所草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诏命,‘内制’则由翰林院学士负责。宋代‘内制’诏敕的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而且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后即有法律效力。皇帝常常是临草诏时临时改变早先与宰执大臣商量好的方案,令大臣难以防范。这也说明宋代皇帝在行政决策中的决断权超越了前代。
100、府院之争:是指皖系军阀统治时期以黎元洪为首的总统府与以段棋瑞为首的国务院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