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中外朝制:指武帝时中外相所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官员系统。汉武帝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让他们充任自己的高级侍从,担任侍中、给事中、尚书等官职,出入宫廷,组成皇帝的私人秘书班子,形成中朝决策的格局。从此中枢体制发生变化,军国大事由皇帝先交内廷议决,再交外朝官执行。这样,由宫廷侍从官级成的中朝掌握国家政务的决策权,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退居执行政务的地位,国家的行政管理重心由朝廷向宫廷转移,中朝对外朝官处于压倒优势的夫位。中外朝制的实行,起到了削弱相权的作用,确保了皇帝作为国家行政首脑的地位,皇帝通过中朝可以更直接的、更有效地指挥国家的行政活动。
110、羁縻府州:是唐代在周边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一种带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机构。羁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许其世袭其职。羁縻府州还有财政上的自主权,但必须受边州都督和各都护府的统领。
111、幕僚长制:是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推行的一种机关工作制度。国民政府把机关工作分为政务工作和事务工作,主管长官着重负责政务工作,而常务次长、秘书长、主任秘书、支部书记等官吏则着重负责工作。这些负责事务工作的就称为幕僚长。提倡幕僚长之目的,是要各级幕僚长负起责任,不要事事推给主管长官,妨碍主管长官对重要政务的筹划与处理。但由于幕僚长负责制与行政长官个人集权制是矛盾的,这就决定了幕僚长制时行时的命运。
112、以党透政:是战后国民党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活动的监督所推行的工作方式。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决议规定:凡本党决定的政策,由党部提交同级政治委员会决定后,命令从政党员于政府中制定方案,作为施政的依据,并检查其成效。同时,在民意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党员中遴选若干人,组成党团,指导执行党的决议和各项方针政策。
113、军事管制委员会:是在人民解放区总部、军区及前线司令部的领导下,新收复的大城市军事管制期间统一的军政领导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是临时性、过渡性的措施。军事管制委员会作为人民民主政权的一种过渡性的组织形式,在肃清反革命势力,安定社会秩序,帮助建立人民政权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114、简述秦汉中央政府的行政监察制度?
(1)秦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这时的监察权和行政权胶着在一起,副丞相的身份使御史大夫也受丞相的统制,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御史大夫的属官分为两部分,一是以御史丞相为首,在御史府协助御史大夫处理政务,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的设于宫内的部分官员。从职责分工来讲,御史丞侧重于协助处理御史大夫副丞相职务的事项及施政过程的行政监察,御史中丞则分管皇帝直接交办的监察工作。
(2)从西汉末年到东汉初年,宰相制度的变更也使监察组织发生变化。御史大夫改称大司空后,不再担任监察的任务。与此同时,专门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御史台虽名义上仍隶属于少府,但实际已独立执行监察的职能,这标志着监察权开始同行政权相分离。御史中丞纠察百官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通过督部刺史纠察地方官员,二是通过侍御史、殿中执法纠察中央官员,三是通过公卿奏章,纠察百僚。
115、简述清朝议政的会议形式?
清朝议政的会议形式有议政王大臣议、廷议、九卿议、阁议等。
(1)清朝前期,由议政王和议政大臣组成的议政大臣会议议处军国大事,这是氏族制度残余在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反映。清军入关后,议政王大臣仍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其中枢决策的功能。康熙前期,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达到顶峰,但议政王、议政大臣均为守旧势力的代表,康熙亲政后,深感这种议政制度严重削夺了皇权,便通过裁减议政人员人数和缩小议政会议的职权范围来冷落议政大臣会议,先后以南书房、内阁作为皇帝议政章诏的工具。军机处成立后,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完全衰落。
(2)清朝对一些涉及面广或业务性强的重大政务,常召开廷议和九卿议,也可以奉行阁议。清朝廷议通常由内阁大学士、都御史、亲王参与,如所议涉及军事,正、副都统,将军皆可作为廷臣参加会议。凡专门问题或涉及廷臣本身之事而不便令廷臣自行研究的,则下九卿议。清朝九卿指六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等。有时皇帝为求慎重,先将某事交六部某部研议,然后再将某部拟议的方案下九卿再议。
此外,凡有大政还可交内阁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奉行阁议。以上廷议、九卿议、阁议的结果最终由皇帝独断。
116、简述1947?南京国民政府改组后与抗战期间国民政府的?同及其性质?
(1)1947年改组后的国民政府与抗战期间的国民政府有如下三点不同:
①扩大国民政府委员的职权。
②吸引部分国民党以外人士参加,号称是‘多党政府’、‘联合政府’。
③试行行政院负责制。行政院根据国务会议的决议,对行政事务‘负全责’。但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并没有削弱。
(2)改组后的国民政府是‘由训政达到宪政之过渡期间’的政府。虽然吸收部分国民党以外人士参加,但并未改变国民党一党专政的独裁专制政体。
117、简述1948年,‘行宪国大’后,南京政府的行政决策体制?
1948年‘行宪国大’召开后,由于整个政治体制的变化,南京政府的行政决策体制和决策方式都发生了变化。
(1) 总统处于行政决策中枢地位。从形式上看,‘宪政时期’南京政府的中央行政体制为责任内阁制,而不是美国式总统制,但宪法同时给总统独裁留下了充分的活动余地。同时,《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还赋予总统以‘不受宪法有关条款限制’的紧急处置权。
(2) 行政院的决策。行政院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有大量的决策活动,决策均由行政院会议作出。但是,行政院的决策多带有技术性,是为了总统或立法院提供方案和建议,供总统或立法决断。
(3) 国民党对行政决策的控制。宪政时期,国民党已‘还政于民’,理应不再干涉行政事务。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蒋介石任总统期间,一些重大决策均可以总统名义作出,而不必以国民党中央名义出现。但1949年1月蒋介石引退后,没有总统名议的遮掩,他仍以国民党总裁的身份控制着政府的人事权、军权指挥权、财政权和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