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简述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的行政体制?
(1)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组织系统中居于最高领导地位。人民委员会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委员会在中央执行委员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但与大政方针有关者,必须事先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审核批准。
(2)人民委员会根据行政工作的需要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设立各种人民委员部和各种职能性的委员会,作为人民委员会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职能机关。
(3)人民委员会的直属机构还有邮政总局、国家人民银行、中央出版社、中央印刷局、外贸总局、中央合作总社、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国》、总务厅、中华苏维埃大学等。
106、解放区干部考核和奖惩方面有哪些主要特点?
(1)把对敌斗争的表现作为干部考核和奖惩的主要条件;
(2)重视司法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3)严厉惩治干部的贪污行为。
107、试述秦朝时期军相制度的变迁?
秦汉时期的宰相制度经历了从丞相制到三公宰相制,再到尚书台的演变过程,这一演变过程是皇权与相权之间矛盾斗争的产物。
(1)丞相制:
丞相制是秦至西汉初年的宰相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独相制,虽个别时期曾设立左、右丞相,但其中也仅有一个负主要责任。这一时期的丞相权力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几点:在立法上负责草拟或组织草拟法律;在司法上有劾案查官及行诛罚权;在军事上可充当皇帝的军事顾问,特别是在不设太尉期间更是如此;在行政上有参与行政决策,总领百官,处理日常政务之权。
(2)中外朝制
随着皇权的上升,汉武帝开始贬低丞相,不仅在礼仪上贬低丞相,而且在组织机构上也蓄意分割相权。其方式是实行中外朝制,以架空相权。中外朝制是指中外相所形成的两套处理政务的官员系统。汉武帝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让他们充任自己的高级侍从,担任侍中、给事中、尚书等官职,出入宫廷,组成皇帝的私人秘书班子,形成中朝决策的格局。从此中枢体制发生变化,军国大事由皇帝先交内廷议决,再交外朝官执行。这样由宫廷侍从官组成的中朝掌握国家政务的决策权,而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退居执行政务的地位,国家的行政管理重心由朝廷向宫廷转移,中朝官对外朝官处于压倒优势的地位。中外朝官制的实行,起到了削弱相权的作用,确保了皇帝作为国家行政首脑的地位,皇帝通过中朝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指挥国家的行政活动。
(3)三公宰相制
汉成帝时,从宰相制度本身入手,用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即改丞相为大司徒、太尉为大司马、御史大夫为大司空,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官,三公共同担任相职,分别直接对皇帝负责。三公宰相制使全国政务被一分为三,一相制为三相制所取代。
(4)尚书台
中外朝制形成后,中朝机构地位崇高,成为事实上的中枢决策机构,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并未因此完全解决,皇帝在削夺丞相的中枢决策权后,又蓄意削夺其事权。这导致了内廷办事机构尚书台的成立。
秦及西汉初年,尚书是少府属员,并无特殊权力。从汉武帝时起,尚书的事权逐渐扩大,并随之成立机构。东秦及西汉初年,刘秀建立起庞大的尚书机构,并正式称尚书台。尚书台长官总典纪纲,无所不统,从制度上取代了三公宰相的行政决策参与权,自此以后,尚书台成为事实上的国家行政机关。
尚书的职权远高于三公,但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尚书台仍隶属于三公属下九卿之一的少府,以尚书指挥三公必然在行政运行中产生矛盾,影响政令的推行。为解决这一矛盾,又创立领或录尚书事的制度,即用内廷高官领或录尚书事,总揽朝政,以使尚书台所作出的决策在三公府得以顺利执行。这样,领或录尚书事成为真正的宰相,三公仅是名义上的宰相而已。
108、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设计的责任内阁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南京临时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较,有一个很大的区别点,即不是采取总统制,而是采取责任内阁制。
(1)根据《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由临时参议院选出,享有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率军队、制定官规官制、任免官员、和战、戒严、荣典、赦免等权力,但是这些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四个方面的限制:
①参议院决议的限制,参议院可以通过决议弹劾总统和否决总统的提案;
②参议院同意权的限制,总统上述权力的行使大多都要经参议院同意;
③国务员副署的限制,总统公布法律及命令时,须有国务员副署;
④事实上的限制,如军政、军令权等事实上都是由专门机关行使的,总统难以与闻。可风,依《临时约法》,临时大总统只是一种负实际行政责任的单纯的国家元首。
(2)《临时约法》赋予了国务总理和国务员以实际的行政责任:
①从国务员的产生看,国务总理由大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其余国务员则由总理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所以,国务员实际上并不对总统负责,而是对参议院负责。
②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国务员辅佐大总统负其责任’,大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须国务员副署,如认为发布的命令不合适,国务员有权驳回。
③从国务员总理的地位看,他是国家的实际行政首长,也是国务员的首领,对于国家行政事务负有全面责任。国务总理不仅是国务会议的主席,而且有权中止各部总长的命令和处分,并可对地方长官发布调令和指令。可见,《临时约法》所设计的行政体制不再是总统制而是责任内阁制。
(3)《临时约法》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是有其现实原因的。当时,南北议和已经告成,孙中山按协议即将让位于袁世凯,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显然是包含着限制袁氏专权以保民国的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