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五代、宋
二府三司制:宋代中央行政体制。二府指“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三司指“盐铁度支”和“户部”。中书门下是宰相机构,掌握人事权、副署权、监督权、谏诤权等。枢密院是最高军政机关,文官充任。三司总管国家财政事务。互不统属,宰相权力制衡。
“内制”和“外制”:宋代皇帝最后裁决后诏敕的公布形式。区别依据是草诏人不同和所涉及的事务轻重缓急。中书舍人所举之诏为“外制”,多为常例之命,翰林学士草诏为“内制”,多发布十分突然和机密,只要盖上皇帝印玺后才有法律效力。
官、职、差遣:宋代官员为此分授。官员都不担任与其品级官职相符的职务。官名只是官员级别和享受俸禄的依据;职是加给文官学士、直阁一类的荣誉衔,常常也不实际担任馆阁之职;差遣才是官员实际担当的职务,一般在官职之前加“判、知、权知”字样,利于皇帝根据自己意志任用官员,但又造成官僚机构臃肿,各政府机构名不符实的弊端。
第七章 辽金元
南北面官制:辽朝统治者针对统治区域内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采取“因俗而治”统治方法建立的两套行政体制。北面官为统治契丹和其它游牧民族面建立的一咱特殊制度,担任者一般均是契贵族,主要是宗室和外戚,终辽一代,始终是贵族政府。北面官系统是辽政权重心所在。设置的北、南宰相府和北、南枢密院都是辽朝中央和权力核心机构,南面官是辽统治者模仿唐代制度而建立的一套管理汉人的机构。较重要的机构有汉人枢密院和尚书省,由于决策权掌握在北面官机构,所以南面官中书省、门下省都有名无实。
投下州县制:是契州贵族为实现对所掠汉人、渤海人进行统治而设置的私人州县,实际上是契州贵族奴役外族人民的据点。投下军州贵族领地,军事大权归朝廷,行政权归领主,领主有权委任官吏治理军州,刺史的人选要报朝廷批准。
勃极烈制:金朝贵族的会议制度。是金初官员称号。乌古乃时开始设官,称勃极烈,女真语治理众人之意。最高总治官为都勃极烈,下设置国相,称国论勃报烈,处于宰辅地位,再下设诸勃极烈,完颜阿骨打继任都勃极烈后,把部落改造成国家机关,国相、诸勃极烈成为金代中央中枢决策官员,由出身宗室,地位尊贵,职务终身的数名勃烈组成贵族会议,决定国家大事。金太宗即位后,进行改革,将勃极烈定员为四人,使中央权力日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带有明显的氏族制残余。金熙宗时废除,改用三省制,并进而用一省制代替三省制。
猛安谋克制: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建立的地方行政组织。始于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谋克就相当于领地、领户之长。金熙宗统一全国行政区划时,仍保留猛安谋克作为女真地方的地区政权组织形式,使之成为军事、经济、行政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猛安相当于州,上隶所属各路都总管,谋克下有基层组织村寨。
行台尚书省:金朝的一种地方行政机关。金太宗、金熙宗时,先后在燕京和汴京设行台尚书省。在行政体制上是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特殊区域。金代末年,为抵御蒙古、西夏、南宋的军事需要,又设了许多。金末行台省的性质和元初行省基本相同,一是出于军事需要,二是集中了一个地区的军事政治一切权力,可以说已开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
行省制度:元朝地方行政制度。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腹内地区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和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在诸路重要都会设立了10个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简称行省。最高长官一般称平章政事。行省长官统一掌握军事、行政、财政大权。是我国制改区划和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达鲁花赤:元朝官职名称,蒙古语是镇守者、制裁者、盖印者之意,它是蒙古地方、军队中官衔最大的监临官,位在当地官员之上,掌握最后裁定权,保障大汗统治元朝统一后,各路、府、州、县均设达鲁花赤,掌印办事实权大于地方官,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性质。
第八章 明
乡老人制:明代为管理基层而采取的措施。1395年,朱元璋下令州县地方官吏在每一乡挑选取一句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老人”,协助地方官吏统治乡村,负责教化公民和处理乡民诉讼事务,只有重大案件才诉诸官府。
票拟与批红:是明代国家大事的决策处理程序。明宣德年间,内阁开始有了票拟权,即内阁先对奏章拟出处理意见,然后进呈皇帝裁决。皇帝用红笔在奏章和票拟上批答,称为批红。对票拟内容不同意时,皇帝可以加以改动或发还内阁令其拟,称为“改票”。批红权后多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
馆选:明代开始采取的一种考试制度。明代进士一甲三人被授翰林院修撰和编修之职。二、三甲进士可参加翰林院庶吉士考试,称馆选。馆选考取后称庶吉士,在翰林院学习三年,学成后授职。明叶中后形成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的局面,凡经馆选而成为庶吉士的进士均被认为是储相。所以庶吉士虽晚三年授官,且学习期待遇微薄,但许多进士都乐于此道。
考满:明代针对官员任职期限到一定期限进行的一般性考核。三年一考,三考为满,经过考满,量其功过,分成上中下三等,以此为据决定其升降去留。四品以上以及监察御史、内阁官员则由本衙门长官主持考满,然后上报都察院和吏部复核。
京察和大计:明代对官员定期进行的考察制度,后被清代沿用。考察内容:政绩、违法行径和渎职行为进行清理和处置。不称职行为分为八级。对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称为京察。四品以上皇帝主持,五品以下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对地方官的考察实行大计制度。各县每月向府汇报,各府每年汇总各县情况上报布政司,布政司审核后交与按察司、巡抚,总督复核,最后汇总呈报吏部。吏部每三年进行一次总的检查,检查形式一是朝觐考察,二是巡视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