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清
内三院:清代初期的中央文书机构。1636年皇太极改文馆为内三院,包括中国史院(撰拟招令、编篡国史)、内秘书院(掌管起草敕谕和收录各政府机构的奏疏)、内弘文院(讲经注史,颁布开始),三院长官为八承政,三院共设大学士四人,学士五人。可参与机务,充当皇帝助手和顾问,初具了后来内阁的规模和职能。但此时仍以文书事务为主,还不能算是最高决策或挂靠机构。清军入关后,改内三院为内阁,到康熙后,将大学士品秩升为正二品,分兼殿阁衔,自是内阁基础基本奠立。
军机处:清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但因为它便于皇帝对国家政务的独裁,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实权远远超过内阁。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军机处不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仍同皇帝的秘书班子。
厅:清代设置的地方行政单位。厅本不是固定的行政单位。知府常派副职同知、通判分区管理所属州县政务,其办事处就叫厅。开始只是府的分防单位,到后来便逐渐成为固定的行政单位。一般的厅属知府管辖,也有少数布政司直接管辖,称直隶厅。相当于县,直隶厅相当于府。
保、甲、牌制度:清代地方基层的人户编制,地丁合一之后,人口流动程度增大,为了强化封建治安和对基层的控制,雍正以后建立此制。以10户为一牌(牌头),10牌为一甲(甲长),10甲为一保(保正),定居人口均设门牌和保甲册,保甲册以户为单位,按甲汇造。
旗盟制度:清代在蒙古统聚居区实行管理体制。旗是行政单位,每旗设扎萨克一人掌管一旗事务,下设一班属官,若干旗组织成盟,设正副盟长,盟不是旗的上级行政单位,而是旗之上设立的监察机构。然后诸事上报理藩院,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分别担任,职务世袭。
第十章 晚清政府
总理衙门:总署、译署。1861年设立负责外交的机构。由恭亲王奕诉等总理其事,它是一个既有买办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机构。存在了40年。
南洋通商大臣:初为五口通商大臣,是在《南京条约》签订后设立的,1873年后改为现名。掌管长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各省中外交涉通商事务,各新旧口岸税银,出入船只数目也由其稽核。
总税务司:1861年清政府设立的全国性税务机构,并作命英人李泰国为总税务司,隶属总理衙门。掌管海关征收税课,综理全国总税务行政与关员任免之事。形式上是海关行政机构,实际是列强侵略中国的工具。
同文馆:1862年学习外语和科技的学校,其负责人是管理大臣,教学人员中以洋人居多。它为各通商口岸与海关培养了不少翻译人才和买办与洋奴。1901年并入京师大学堂。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和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皇帝总揽军事行政、司法等权。同时也限制了君主专制的权力。
资政院:1910年10月在立宪派的推动下成立,议员分钦定和民选两种,职权为议定国家预算、决算,修订或废除法令等,不是立法机关,也无最后决定权,仅为咨询协商作用。
《十九信条》:武昌起义后清政府颁布,形式上缩小了皇帝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使内阁成为最高行政中枢。
弼德院:晚清仿照英、日枢密院设立,目的是制约内阁,为皇帝咨询。正付院长各1人,顾问大臣32人,定期会议,为皇帝咨询。
“皇族内阁”:1911年5月,为抵制和应付立宪派,颁布了“新内阁官制”,设立了“责任内阁”。以奕 为总理大臣,那桐、徐世昌为协理大臣。13名阁员中,满族贵族占8人,其中皇族有5人,故称为皇族内阁。它对封建专制体制有改良,但并非是近代内阁制国家的责任内阁。
“百日维新”:1898-6-11(光绪皇帝颁布“明定国是”诏书,宣布变法)~9-21(慈喜太后发动政变)共103天。此间,光绪皇帝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强变法决策机构、废除八股、提倡上书言事,由于顽固派的反对,很快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