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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要点(八)

2018-11-23 10:38来源:浙江自考网

1 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这些分支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代表处、经理处、分行、附属银行、联属银行、联营银行。

2 各国立法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规定: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进入本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①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②拟设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③拟设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④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此外,一些国家还要求总行出具“意愿书”或类似的正式宣誓书,表示其对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的支持。

3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⑴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②不允许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③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存款准备金。⑵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①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②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③限制跨国银行的营业区域。

4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的“第14条磋商”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签定之初,一些会员国受战争的影响,国内生产能力和出口创汇能力有限,取消外汇管制只不现实的。为此,该协定第14条规定了一条变通办法,在二战结束后5年的过渡期内,会员国在必要时,可以维持和施行各种外汇限制措施,但每年必须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

5 国际融资协议中,贷款人使自己与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的条款:①消极担保条款;②平等位次条款;③连锁违约条款。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财务约定条款:主要规定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包括主办人、项目公司、贷款人以及项目产品的购买人;项目产品的购买人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具体安排:①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定远期购买协议,项目建成后,按协议**产品,用所得的货款偿还贷款;③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付款义务。然后,由项目公司将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给贷款人。

6 跨国银行的母国对其进行法律管制的特殊规定包括两个方面①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发达国家一般只要求向本国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即可;而发展中国家的主管当局有权拒绝批准本国银行要求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②对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法律管制。各国一般都规定,跨国银行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必须向本国有关当局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7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先决条件:分为两大类①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是指只有某些条件成熟,才能使融资协议生效或要求贷款人开始履行全部的贷款义务。②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款项之前,须满足一些条件:原来的陈述和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没有发生违约事件或可能构成违约的事件;没有出现任何情况使得借款人履行融资协议项下的义务受到限制。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普通资金帐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及基金组织的借款,基金组织最主要的借款来源是“借款总安排”和“新借款安排”。普通资金帐户的贷款分普通贷款和特殊贷款两类。

8 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代表处与分行的异同相同点,都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并受总行的控制。不同点,①分行是跨国银行最重要的海外分支机构形式,代表处则为最简单的分支机构形式;②代表处通常由少数人员组成,不经营银行业务,只为总行在东道国开展当地业务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而分行几乎能全面经营银行业务;③各国对代表处进入的法律管制较轻松,因为代表处不能从事银行业务,但可以起到沟通信息的作用,对东道国有利而无弊。而对分行的进入实行较严格的管制,甚至不予准入。因为分行是跨国银行建立全球业务网络的重要形式,其本身又受总行控制可能会对东道国造成不利影响。

9 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之间在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其特点为:①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②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③从内容来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10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种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含义包括5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②同一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④在同一纳税期间发生的征税;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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