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试分析《海牙规则》是如何保护承运人利益的。
(一) 首先在承运人的责任免除方面。承运人的责任免除是指承运人对于在其责任期限内发生的货物损失或灭失,免除赔偿的责任。《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列举了多达17条的免责内容。
(二)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方面。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指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进行赔偿的最高限额。《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三) 索赔与诉讼方面。《海牙规则》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提货时如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应当即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通知。如果灭失或损失不显著,则在三天内提出索赔通知。有关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如果逾期不提起诉讼,承运人可以免除其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害所付的一切责任。
试论述投资国际保护的基本体系。
(一)、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是投资东道国与投资母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保证及促进国际私人投资的双边条约。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种主要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是缔约国之间就商业活动和航海自由事宜签订的双边条约。其内容主要是解决两国之间的商务关系,但也涉及外国商人及其资产和有关投资的保护问题;2.投资保证协定。主要是美国采取的形式,通常采用换文的形式,与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保证结合在一起;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是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协定。
(二)保护投资的国际公约。是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试图缔结的,旨在建立一整套多国间的保护国际投资的法则、机构、制度。主要包括:1.《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是目前国际上仅有的解决外国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之间产生的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根据公约的规定,在华盛顿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继《1965年华盛顿公约》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生效的有关保护国际投资的多边公约,公约设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外国私人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
七、案例题(1题,共10分)
中国TV公司与加拿大C公司签订了6个合同,先后卖了1200吨建材给C公司,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这6个合同的货物先后分10批从天津运往蒙特利尔,其中有6批是大阪三井班轮公司承运,6张货物提单价值600万余元。1989年4月以后分别从天津装船运至神户,再转船到目的港蒙特利尔。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天津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托收行),天津分行委托加拿大多伦多帝国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帝国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钱到该银行赎单。其后C公司经理未交款赎单即将货提走。
问:如果你是中国TV公司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处理本案。
本案的处理途径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针对买方未付款即将货物提走的事实,主张买方违反了《公约》给付货款的义务,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起仲裁或法院诉讼。其二,根据承运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允许买方将货物提走,则承运人的行为属于无单放货,承运人违反了义务,所以卖方可以作为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虽然本案的实际承运人为日本公司,但托运人交付货物给的是中国船运公司,中国船运公司作为第一承运人和提单签发人应承担责任。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价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价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价。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价。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发价。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价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表示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价。但意商坚持该发价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理由是什么。
答: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以该信赖行事,则该要约不可撤销。本案中,受要约人在要约邀请中明确表明将根据所作出的要约来参加工程投标,要约人作出的要约中并没有对此提出其他意见,因此,可以认为,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实际中,受要约人也根据该要约计算成本并参与了报价,可以说,要约人正是根据该要约来行事,所以,该要约不可撤销。
因此,只要受要约人根据报价作出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