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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二章(二)

2018-12-07 14:36来源:浙江自考网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意义:1.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3.诉讼标的是法院判定应否合并、分离、追加或变更诉的主要根据;4.诉讼标的是法院用以判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另行起诉的标准;5.诉讼标的是确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根据。

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识别,应当从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角度来进行;诉讼标的理论应当有助于解决实体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由几个理论板块构成,即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

其间的逻辑结构和关系是: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是基本理论体系中的基石和核心,是最为抽象的理论,同时也是沟通民事诉讼理论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基础学科理论的桥梁;在不同的价值观指导下,立法者在进行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就会存在不同的目的,从而产生不同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在价值观和目的论指导下,就会产生具有不同结构和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这些不同结构和内容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体现的对当事人诉权的设定和保障是不同的,从而产生内容各异的诉权理论;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是围绕诉讼标的的提出、确定和裁判来进行的,这就是关于民事诉讼审理对象的理论;经过一系列的诉讼活动,由法院作出一个终局性的司法结论,这种司法结论应当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这就是关于判决力,特别是其中的既判力理论。

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两种价值是并重的,不能重实体、轻程序也不能重程序、轻实体。必需明确一个观点,程序的内在价值和程序的外在价值,对于诉讼的公正性都是并重的,两者没有孰轻孰重的区分,当两种价值出现冲突时,只能通过一种价值衡量办法,看这两种价值在具体案例当中究竟那一种价值的违反对于当事人利益的侵害更大,选择放弃较小的利益,而选择较大的利益。

诉权的保护:1.应当在观念上强化对诉权之重要性的认识;

2.应当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3.应当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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