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相融合的产物,兼共同诉讼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之长,是一种既有共同诉讼制度、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属性,又不同于共同诉讼制度、诉讼代理制度的新的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多数人诉讼的功能,体现了它与共同诉讼制度的共性。但也有明显不同:1.诉讼主体的内涵不同;2.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3.裁判的效力不同。
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通过他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功能,体现了它与诉讼代理制度的共性。但也有明显区别:1.产生的根据不同;2.与诉讼标的的利益关系不同;3.诉讼行为的后果不同;4.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