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通常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是有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有选择权。
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即案件不仅合并审理而且裁判必须合一,裁判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有同一的法律效力。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对各个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