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诉讼担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诉讼担当者和诉讼权利义务承担者都是以独立的当事人身份进行诉讼,但二者发生的原因及后果均不相同。诉讼担当的发生基于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基于一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了转移。在诉讼担当中,判决的效力仍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在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中,判决的效力直接归于承担者本人。此外,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之中,而诉讼担当者则一开始便以当事人的地位起诉、应诉。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的区别:1.二者变更的原因不同。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是因为当事人没有诉的利益,不符合正当当事人条件,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换成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由于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某种特殊情况,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外的人,使其成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2.变更的法律后果不同非正当当事人更换后,原来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的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开始。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则不论发生在哪个诉讼阶段,都是由承继原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主体取代原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而不是重新开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者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