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的特点:1.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加诉讼。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种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条件:1.对本诉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的请求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二者的关系,前者系为保障当事人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后者则以保障诉讼在与诉讼标的有利益关系的法律主体间进行,保障诉讼运行的合理性并实现诉讼效益为目的。二者的相互配合将有利于平衡当事人诉权保护与诉讼效益实现之间的关系。
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即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就是判断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是否为正当当事人的根据。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其依法作出判决,即对作为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决。因此,诉权的行使与当事人在实体法上对作为诉讼标的实体权利的处分具有同样的效果。基于这个道理,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则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