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当事人的更换:法院在更换非正当当事人时,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确保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对于诉讼中的非正当当事人愿意退出诉讼,而诉讼外的正当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时,法院应作出如下处理: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原告地位,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被告地位,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更换当事人后,诉讼应当重新开始。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更换后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正确处理当事人的追加:对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的原告来讲,如果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其实体权利,则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对于此类原告通知参加诉讼后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法院的判决对该当事人具有与其他当事人相同的约束力。对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的被告来讲,不论其是否参加诉讼,均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拒不参加诉讼的,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