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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九章(四)

2018-12-10 10:04来源:浙江自考网

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1.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1)原告、被告、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都负有证明责任。(2)没有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从而体现出证明责任作为一种风险负担的本质。

2.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考虑到实践中证明责任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或无法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时,法官应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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