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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要点复习 第九章(七)

2018-12-10 10:08来源:未知

证据保全的方法:对不同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或扣押原物的方法保全;对书证,可以扣押、制作副本或节录本等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计算机储存等方法,等等。

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证明对象的范围(种类)

1.民事实体事实。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

2.程序法事实。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

3.证据事实。用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自身也存在是否真实的问题。

4.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免予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实;4.预决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6.自认的事实。

审查与判断证据的标准: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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