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一种活动;同时还指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
法院调解是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结合,因此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审判制度;另一方面,法院调解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场合,调解制度也是一种诉讼制度。
调解的特征:1.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的。
2.法院调解贯穿于法院审判的全过程,无论一审、二审,抑或再审,只要是判决作出前,均可调解。
3.法院调解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调解的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
2.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的程序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