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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二)

2018-12-10 10:51来源:浙江自考网

21.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包括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考试 大

2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

2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

2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25.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所谓公开,一是允许群众旁听,二是允许新闻报导。所谓依法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26.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27.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

28.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9.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0.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31.专属管辖: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的,称为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32.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3.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

34.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35.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6.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

37.管辖权的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38.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一切案件不论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审理都适用合议制,以体现审判民主。

39.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40.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对诉讼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取消,也不能限制、减少或增加,否则,即视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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