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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三)

2018-12-10 10:54来源:浙江自考网

41.诉讼行为能力:亦称诉讼能力,就是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只有既有诉讼权利能力,又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2.当事人的更换: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人或者应诉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称为当事人的更换。

43.诉讼权利的承担:就是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殊原因,原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让给新的当事人。新的当事人享受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其诉讼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变化,就叫做诉讼权利的承担。

44.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45.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46.普通共同诉讼:是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而言的,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因为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属于同类型的诉讼标的。因此,在诉讼中可以共同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确定。

47.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

48.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49.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50.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时,为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是法定代理制度的一种补充。

5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代理。

52.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3.本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54.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55.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如结婚证、房产证。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56.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7.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58.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如物证的照片。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59.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60.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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