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一、春秋是社会大变革时期,神权和宗法思想动摇,革新思想兴起。管仲、子产、邓析是当时主张革新的主要代表人物。在他们的改革主张中,都强调对西周的礼治进行改革,并产生了“法治”的思想的萌芽。
二、管仲在政治法律的革新思想上的主要内容有:
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1)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利用齐国的资源条件,大兴渔业、盐业和治铸业,其主要措施是设置盐官和铁官,由国家垄断经营。在农业方面,他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即国家将土地分给农人耕种,然后抽取一定的租税和徭役,从而使农业生产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联系,激发其生产的积极性
三、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1)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2)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的特权的重要作用
四、邓析的哲学逻辑思想十分丰富,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活动家学派的先驱人物。“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