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虽然孔、孟、荀同属儒家,但因其生活的时代各不相同,他们的思想主张也有很大的差异。孔子生活的春秋末期,正是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逐渐兴起的时期。当时“礼坏乐崩”,但孔子仍然主张维持礼治,因而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保守思想。然而,他又觉察到时代潮流的不可抗拒,要求改革礼,以缓和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提出了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主张。孟子所处的战国中期,新兴的封建制度已在各主要诸侯国建立,他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时代变化,提出了“仁政”学说。但他所代表的是由奴隶主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所以其思想体系中存在着新旧矛盾。荀子生活的战国后期,正是由诸侯称雄的封建国家走向专利主义的封建国家的前夜。现实给荀子以强烈影响,他抛弃儒家学说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从而形成一套既“隆礼”又重法的治国理论。实际上,他是以儒为主,使儒法融、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P40)
1、仁学与仁政说
(1)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
(2)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生来就具有所谓的“不忍人之心”诸侯国也不例外。如果“扩而充之,推而广之”,用在政治上就是王道或仁政。他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其具体办法是“省刑罚,薄税敛”,“为民制产”,“申之以孝悌之义”,等等
(3)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又吸收了法家行之有效的霸道思想,提出“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的主张,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2)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
(3)荀子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3、德主刑辅论
4、论法与刑
5、“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6、“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
三、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42)
1、“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明确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孝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孔子“爱人”的“人”,不是专指统治人民的贵族阶级,也包括奴隶、农奴在内的劳动人民。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孔子所说的礼,一般是指周礼。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3)礼乐兴,刑罚“中”;(4)“礼之用,和为贵”
3、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继承了周公“敬德”、“明德”、“修德”的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即主要依靠礼义的力量来教化人们,唤醒其内心之反省,使之日趋于善:(1)“为下以德”,德主刑辅;(2)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4、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5、“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四、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50—56)
五、荀子的“隆礼”重法论(P57)
六、暴君放伐是孟子指出的观点,在君臣关系上,孟子已不像孔子那样把“君君、臣臣”的原则绝对化,而认为君臣关系是相对的,是一还一报的双边关系。至于国君有错,臣下应忠言直谏。对那种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可以诛杀。孟子提出这种“暴君放伐”论在历史起过进步作用,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曾利用它作为反对暴君暴政的思想武器
七、“礼治”的发展过程是:1、周公提出“礼治”思想;2、孔子以“仁”补充“礼”,并使“礼下庶人”;3、孟子使“礼治”与“仁政”结合,突出其政治内容;4、荀子引法入礼,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制度和政策,形成完整学说
八、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
1、孔子“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强调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必须有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他认为,最高统治者的道德、人格和行为,应当成为人们的榜样,并要形成一种风气
2、孟子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唯仁者宜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他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有者在职”
3、荀子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九、“明分使群”是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荀子的观点。他认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能群”,即人有组成社会集团的能力;社会里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