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P65)
一、墨家学派创始人是墨子,为战国时期一大学派。在法家兴起以前,墨家是同儒家相对峙的最大学派,到战国末年,韩非还说:“世之显学,儒、墨也。”他们代表小私有者和小手工业阶层的利益,反对贵族统治者对他们的压榨和掠夺,要求保护他们已经获得的私有财产,保障他们生存的权利。在政治法律思想上,墨家学派提出了兼受、尚贤、尚同、明鬼等十项主张,核心观念是“兼爱”
二、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1)墨者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如果墨者的政治活动违背了墨家宗旨,就要受到批评或制裁;(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三、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论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墨家强调人的平等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关系。只要大家做到“兼相爱,交相利”,就能使国家富强,人民众多,刑政治平,社稷安宁
(2)功利价值论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一般地说,儒家“重义轻利”,并经常把利和义对立起来。墨家则相反,他们以人民之利即公利为惟一的价值标准。所谓利,即利益、功利。但墨家特别强调公利、众利、百姓之利、国家之利。他们认为,仁人志士应以利天下为自己分内之事,为天下兴利除害,而不问是否于己有利,“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杀己以利天下,亦为之”。反应在法律上。墨家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来衡量国家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发为刑政”,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
2、“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墨子》说:“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在墨家扯来,天之“所欲”是人们的“相爱相利”,天之“所不欲”是人们的“相恶相贼”。天既有爱恶,说明天是有意志的,墨家称之为“天志”。墨家并把其“兼相爱、交相利”说成是“天志”,他们要求以它作为测定是非善恶的客观依据和衡量人们行为的最高标准
3、法律起源与法制统一论:墨家“一同天下之义”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是想使“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用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地加以贯彻,统一人们的思想,避免社会混乱。他们幻想依靠“天”的权威和力量来“一同天下之义”,正反映出小生产者政治上的软弱性
4、刑赏论:墨家十分重视刑赏的作用,在墨家看来,施行赏罚时必须始终贯彻“赏必当贤,罚必当暴”的原则,国家才能得到治理。墨家认为,对待赏罚应持慎重态度,既不滥赏,也不滥罚,不徇私情,公正执法。为此他提出了一些原则:(1)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2)赏罚应与舆论、道德相一致;(3)赏罚要公正无私
5、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他们认为,人类要维持自己的生存,就必须劳动,自食其力。墨家要求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思想主张,是对统治阶级残酷压榨劳动人民的强烈抗议,是对剥削制度的勇敢挑战,无疑具有进步意义
6、尚贤说:在墨家看来,“尚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