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家的法律思想(P87)
一、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从汉代开始,学术界便把战国时期主张“变法”、“建立法制”、“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的人士统称为法家
二、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子产、邓析等人都是一些政治或法制改革家,他们虽然都有一些“法治”思想,但都没有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非的同学李斯既属先秦法家,又是先秦法家理论在秦的实践者,人们称他为法家事业的集大成者。法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多方面地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
三、商鞅的“法治”理论(P91-101)
公元前356年,商鞅进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是:实行连坐法;确立以小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制度;“重农抑商”,奖励农业生产;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公元前350年,商鞅进行第二次变法,进一步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上加以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奴隶制的井田制,确认土地私有;实行分县制,建立群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禁止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统一度量衡
1、法的起源与变法论:(1)法的起源论,商鞅变法是以其进化的历史观为理论根据。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人类经历了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到了“贵贵而尊官”的下世,情况就不同了,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争夺激烈。于是出现了“圣人”,制定出各种制度以“定分”、“止乱”;(2)变法论,为了推行变法,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论。商鞅不但反对复古倒退,而且反对保持现状,固步自封,明确提出“不法古,不修今”的主张;(3)“好恶者,赏罚之本也”
2、“任法而治”的“法治”论:法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商鞅对法的特殊性及作用等作了较全面的论述,并主张“一任于法”,“法任而国治矣”:(1)“任法而治”商鞅把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做治理国家的惟一工具和判定是非功过的惟一标准;(2)法的作用:a、“定分止争”;b、“兴功禁暴”;(3)法的特征:a、法的规范性;b、法的公正性;c、法的平等性;d、法的公开性;(4)君主专制论,商鞅讲法治,实质上是要维护国君统治人民的权力,维护国君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商鞅虽然在先秦法家中以“重法”著称,但绝不是不重权势。相反,他极力主张中央集权
3、赏刑并用,重刑止奸:(1)赏刑并用:商鞅主张,治国必须赏刑并用,文武兼施。赏赐是勉励人们做“好事”的文的办法,刑罚是制止人们做“坏事”的武的办法;(2)“重刑少赏”;(3)“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商鞅主张对人民轻微的触犯封建法律的行为,也要实行重刑
4“燔《诗》《书》而明法令”:法家主张实行文化专利主义,是由商鞅开其端的。他主张对人民统一地进行农战教育,“燔《诗》《书》而明法令
四、慎到的“势治”理论(P102-):1、立公弃私,“事断于法”;2、维护君权的“势治”论,慎到在提倡法治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势”。慎到的“势治”论主要有以下三点:(1)“权重位尊”;(2)权势以“下”为基础;(3)“立天子以为天下”,所谓“立天了以为天下”,就是说人君应该为天下掌权,而不要借权吞并天下
五、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P106)
1、变法论:韩非思想学说的核心是“以法治国”的法治论。他从进化的历史观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实行变法、推行“法治”是历史的必须,是时代的需要:(1)“法与时转则治”;(2)“好利恶害,之所有也”
2、“以法治国”,法、术、势相结合: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活动家的思想,他在总结前期法家法、术、势三派得失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
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韩非主张毁弃一切文化典籍,取缔一切学术派别,定法家学说于一尊
六、“兴功禁暴”是先秦活动家商鞅关于法的作用的观点,所谓“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所谓“禁暴”,是指禁止被压迫者反抗。其目的是维持地主统治农民的权利
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董仲舒的政治法律主张。他认为,要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上的大一统局面,就必须加强人民的思想统治。因此他向汉武帝提出了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的主张,认为其他各家思想不利推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必须加以禁止。自此,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