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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复习(八)

2018-12-12 09:51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三编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继秦而起的西汉王朝十分重视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他们出于恢复和发展经济、安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的需要,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来了一个大转变,采取黄老“无为”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获得了暂时的成功。它对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起了过渡性的作用。然而,黄老“无为”不免过于“消极“,到西汉中期,已不能适应封建“大一统”和加强皇权的需要,于是,董仲舒的新儒学应运而生,而以新儒学为基本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开始形成

第八章 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一、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P118-127):(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2)“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3)严刑峻法,“深督轻罪”;(4)“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P128-136)

1、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崇尚“无为”,和老子的“清静无为”、放任自流、消极退守的思想有所不同,因为它有明确的目标,那就是“举一事而天下从,从一政而诸侯靡”,“同一治而明一统”即巩固西汉王朝的专制统治

2文武并用,“德刑相济”:汉初统治者在崇尚黄老“无为而治”的同时,也看到了儒家仁义德教的作用,认识到只有运用文武两手的统治方式,才能更有交地维护自己统治。这与秦朝的“专任刑罚”相比,无疑要高明一些

3、“罚不患薄”,约法省刑:汉初统治者十分重视总结秦朝法治的经验教训,认识到繁法苛刑不利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不利于缓和同被压迫阶级的矛盾,因而主张“罚不患薄”,约法省刑,积极改革秦朝遗留下来的严刑苛法;汉初在“约法省刑”方面建树最突出的是文帝:(1)废除连坐收孥法;(2)废除诽谤妖言法;(3)废除肉刑

4、“轻徭薄赋”,“以粟为赏罚”

三、贾谊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P139-147):

1、以秦为鉴,“以民为本”:在贾谊看来,秦朝灭亡的原因,主要在于光用暴力而不能很好地运用软硬两手的统治方法。他认为暴力只能用之于攻,而不能用之于守,在已经取得天下之后,治理天下就要“贵顺权”,行仁义之道,这就是他所说的“取与攻守不同术”

2、“立经陈纪”,刑不上大夫:汉初统治者在承袭秦王朝既定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主张不生事,不扰民,因循苟安,维持统治,不再改弦更张,多所创建。贾谊则认为,在总结秦朝速亡教训的基础上,应当一反秦道而行之,改革汉朝所沿袭朝的一些制度。他提出了“变化因时”、“立经陈纪”,建立起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的主张;由于贾谊主张上下、尊卑、贵贱之间要有严格的等级界限,因此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法律面前也不应当平等。他明确提出了“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的主张,并在《治安策》中反复地论述了这种思想主张

3、礼义为先,礼法结合:贾谊生活的西汉初期,统一的封建王朝已经建立起来了。他根据时势的变迁,提出礼治和礼法结合的理,并要求把它制度化,具体贯彻到实际政治中去

4、主张削藩,维护中央集权

四、为“群儒之首”的董仲舒,是西汉中期儒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人称“汉代孔子”。他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完备而又最系统地神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全面论证封建制度的合理性和永恒性的思想家

五、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

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秦始皇建立起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度,皇帝大权独揽,自然是言出法立,即所谓“命为制,令为诏”,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

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董仲舒的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礼)法合流的特点。他还是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的第一人,他的《春秋》决狱较集中地体现了汉代礼法融合的趋势。由于董仲舒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也占据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3、以“三纲”为主的立法原则:在我国历史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

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并用阴阳学说来加以阐述,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然而他所主张的德主刑辅有其特色,那就是由天道引申而来,说天亲阳而疏阳,任德而不任刑

六、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P156-166):(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2)“君权神授”,法自君出;(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5)《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七、王充、仲长统反神学的法律思想(P16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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