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P183-216)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值得注意的有三大思潮:1、律学思潮;2、玄学的法哲学思潮;3、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订汉法的法律思潮。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大动乱,也包含着民族大融合的因素
二、晋代是律学鼎盛时代。早在司马氏代魏之前,晋王司马昭认为魏律虽经改革,但仍然“本注烦杂”,于是组织了以贾充为首,包括郑冲、杜预等十四人修律班子,花了三年时间,于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修定新律,史称《泰始律》。张斐、杜预又相继加以注解(张斐的《律表》和杜预《律本》),张、杜的律注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从而与晋律视为一体,具有法律效力,后世称之为“张杜律”。如果说唐代的《永徽律疏》集汉唐历代律学之大成的话,那么,张、杜的晋律注解则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三、律学原是经学的一个分支,由汉儒以经注律而形成。东汉以经注律盛行,曹魏时开始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晋代律学发展到鼎盛时代,形成我国法律史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晋代律学上集汉魏之大成,下开唐代律疏之河,在立法、审判原则等方面都有不少独创性见解。律学的发展促进了礼法合一的发展
四、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1)纳礼入律,礼法合一;(2)“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3)区分律、令的界限
张斐《律表》的法律观:(1)以礼率律;(2)《刑名》的性质和作用;(3)“理直刑正”
四、刘颂的重法主张(P191):1、挽救末世的“振领总纲”;2、重法主张:(1)复肉刑;(2)纲举网疏;(3)法令画一,执法必严,以律断罪
五、“名教”,是指儒家提倡的以纲常伦理作最高准则来正名定分的封建礼教,它不仅仅指礼乐教化,主要是一种政治理论,因而成为封建法制的理论核心,并且形成一套与其理论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故有名教政治的说法。东汉统治者所实行的就是标榜以名教治天下的名教政治
六、玄学之“玄”得之于《老子》的“玄而又玄,众妙之门”一语。当时的士族知识分子纷纷研究《老子》、《庄子》、《周易》三部书,号为“三玄”。玄学首先是一种哲学,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是魏晋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学说。它研究形名、本末、有无等问题,而中心是讲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事的相互关系,或“自然”与“名教”的关系问题。魏晋玄学正是以老庄学说解释、论证儒家礼法,以道为主,把儒道结合起来的一种新的统治思想
七、拓跋宏(孝文帝)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P209):(1)“齐之以法,示之以礼”;(2)“法为治要”,慎刑恤刑;(3)“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八、鲍敬言的“无君论”:鲍敬言是我国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其法律观的内容特点是:1、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2、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3、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和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