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P217-258)
一、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P218)
杨坚取得政权后,积极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的统一;实行了一些改革,特别致力于封建法制的建设,制定并颁布了《开皇律》:(1)抑制兼并,“轻徭薄赋”;(2)更定新律,“以轻代重”;(3)喜怒无常,“用法益峻”
二、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P224)
1、以隋为鉴,“安人宁国”:“安人宁国”方针的制定,是由当时政治形势和社会经济状况所决定的。但它也有在思想方面的基础,即推崇儒学,并吸收法、道两家的思想,特别是使中国古代儒法结合的思想路线牢固在确立起来
2、立法公平,务求宽简:李世民君臣深深懂得,要维护封建统治,巩固政权,必须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安民立政,莫此为先”。他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1)既制礼,又立刑;(2)立法必须公平;(3)“国家法令,惟须简约”;(4)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1)慎狱恤刑;(2)创立九卿议刑制度;(3)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4)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4、明正赏罚,“一断以律”:赏和罚是封建帝王手中的两大权柄,是他们统治天下、驾驭臣民的有力工具。所以,李世民君臣十分重视赏罚对治理国家的重要作用
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李世民的求谏是和他的举任贤才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封建帝王中,李世民以善于任用贤才而著称。他认为,安定天下者,在于贤才而用之,所以必须“为官择人”。其用人的标准是“惟才是与”,即必须以德行、学说为本。如果不是贤才者,“虽亲不用”。他不断责成大臣们为国家罗致人才:(1)求谏纳谏,“以成治道”;(2)各尽其言,群策群力;(3)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
三、《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P234):
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西汉董仲舒将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以经义决狱,从而奠定了礼法结合的基础。此后,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趋势日益发展起来
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1)“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君为臣纲”被置于封建“三纲”的首位):a、谋反、谋大逆;b、危害皇帝安全;c、大不敬
(2)“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三纲”的基础):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纲”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3)“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法律确认夫权的统治地位,“男尊女卑”,妻子被认为是从属的,始终处于无权的地位。“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它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
(1)贵族、官吏有罪无刑;(2)良贱异法
四、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P241)
唐代中期以后,在无神思潮兴起的同时,以儒家学说反对佛、道宗教的斗争也发展起来。韩愈是当时反佛、道宗教的代表人物:(1)君权至上的“道统论”;(2)圣人“制刑”与天刑说;(3)“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五、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说(P248):(1)“天人不相预”和赏罚及时说;(2)法律起源于“势”;(3)刑、礼“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六、白居易的崇礼重法论(P254)。从白居易的思想体系来看,他以儒为主,兼采道、法诸家思想,特别是在解决具体的现实社会问题时,往往表现出崇儒尚法、援法附儒的倾向
1、刑、礼、道“迭相为用”。在他看来,尚刑不过是崇礼的门径,而任道也得以礼为依归,只胡儒家的礼,才是“王化”的根本所在。但他在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主张中,却表现出崇儒尚法]援法附儒的倾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白居易总结自治以来统治阶级以儒为主、杂取各家学说以维护其统治的经验,提出了刑、礼、道“迭相为用”说
2、法令贵一,自上行之;
3、正确运用法律,慎选司法官吏:a、理大罪,赦小过。所谓“理大罪”,主要是针对藩镇和长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大势重,横行不法,谁也不敢触动他们。所谓“赦小过”,主要是针对小官吏来说的,因为他们权轻位卑,即使只有小过小错,却要受到惩罚或诛杀,这样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他极力主张法网宽疏有别,对于藩镇、长吏的大罪决不放过,而对于小吏的小过小错舍而不问;这样,才能使天下“畏爱悦服之化,黯然而日彰于天下矣;b、消除犯罪,止狱措刑;c、肉刑可废不可复;d、慎选司法官吏
七、《开皇律》是隋文帝杨坚制定。《开皇律》贯彻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较集中地体现了杨坚“以轻代重”的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