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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复习(十一)

2018-12-12 10:03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 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知识点

一、理学产生于宋,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一个新的阶段。它的价值和作用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因此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是十分久远的。宋代理学代表人物很多,其中在法律思想上最有影响的是朱熹。他是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明代中期,丘浚的法律思想更为丰富和系统,他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发挥。朱熹和丘氵睿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正统法律思想发展的概貌(程颢、程颐兄弟是理学的奠基者。朱熹是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古代最博学的思想家之一)

二、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269):

1、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说,是其哲学的核心,也是其法律思想的核心,朱熹重复前人的说法,把“三纲五常”作为理或天理的最主要的内容

2、德、礼、政、刑关系论

3、刑罚以严为本的主张:(1)主张恢复肉刑;(2)限制赎刑;(3)严惩“奸凶”

4、恤民说

三、丘氵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P275):

1、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

2、“以公理而灭私情”说(执法上以公去私,也是“存天理、灭人欲”的具体步骤和措施)

3、“应经合义”,顺情便民。丘氵睿认为,礼即封建纲常名教,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核心。因此,封建统治阶级立法时必须以礼的精神为指导。在司法中,当法律与礼的原则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礼的原则; 丘氵睿认为,立法应当以“顺民”、“便民”为宗旨。主要表现在:a、省刑罚、薄税敛;b、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c、保护工商,反对“与民争利”

4、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丘氵睿重视法律的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问题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狱,不枉不滥,刑罚适中。这主要有如下几点:a、“原情定罪”;b、注重证据;c、限制赎刑;d、控制复仇;e、慎行赦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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