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先秦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重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关系
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
“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的“朝”是指诸侯朝觐之礼,“聘”是诸侯之间聘享之礼。
(3)刑与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规范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刑”是消极的处罚,起到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作用。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契约法律——质剂与傅别
西周时期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另一种称为“傅别”。
“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是买卖奴隶、马牛等较大标的所使用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等较小标的使用的契券。“傅别”则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就是在契券上面书写借贷内容,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