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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十七)

2018-12-17 10:14来源:浙江自考网

7.经济刑。秦朝的财产刑主要是赀刑和赎刑。具体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役等。而秦代的赎刑就是缴纳一定金钱或者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

8.株连刑。主要包括族刑和“收”。收就是对犯人的家属没收为官奴隶。

(三)秦代司法制度

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有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室告”,则是指“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非公室告”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告者罪”。

二、汉代的法律

(一)文景帝废除肉刑

(二)上请

上请制度就是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的制度。汉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六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的优待。上请成为汉代贵族官僚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徙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使其免受应有的惩罚。

(三)恤刑原则

汉代时期,为了贯彻儒家衿老恤幼的恤刑思想,规定除诬告与杀伤人罪外,80岁以上老人、8岁以下幼童、怀孕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与不戴刑具的优待。

(四)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罪犯可以不负或减免刑事责任。这一原则确立于汉宣帝时期,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反映,并且影响了后代封建立法。

(五)汉代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汉代沿袭秦代制度,以廷尉为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同时兼理司法。

2.《春秋》决狱。

3.秋冬行刑。一般死刑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以前执行,只是对重要案犯决不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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