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最初建议设置“九品中正制”的是陈群。
[单选]“八议”入律始于《新律》。
[单选]宫刑作为一种刑罚被正式废除是在魏晋南北朝。
[多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三省制度包括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
[多选]南北朝后期,主刑的新的刑罚体系包括杖、鞭、徒、流、死。
[名词解释]官当:即官吏犯罪后,法律允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来抵罪的制度。
[简答]简述“重罪十条”的内容及影响。
《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犯罪,称为“重罪十条”。据《隋书·刑法志》记载,这十种犯罪行为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对于这十种犯罪要严厉制裁,即便属享有“八议”特权的人犯这十种犯罪,也不能够减免处罚。
“重罪十条”到隋朝演化为“十恶”,内容上没有根本的变化,仍然是将那些违背皇权与纲常礼教的行为列为罪大恶极者。从这十种犯罪行为可以典型地体现出法律儒家化的本质,即法律以维护“亲亲”、“尊尊”的“礼”为其第一要义。这一做法也被后世历代法典所沿用。
[简答]简述中央三省制的形成过程。
东汉末年,“三公”尽管仍旧设置,但其职权已逐渐转归尚书,成为虚职。取而代之的是曹魏时期逐渐形成的三省制。最初,三公的职权转归尚书台,魏文帝时,又成立中书省与门下省,与尚书台分权。后来逐渐形成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的分工,尚书省下设六曹,负责各项具体事务的处理。这样三省六部制初具雏形。
[论述]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内容、原则及影响。
(1)“准五服以制罪”最早在西晋的《泰始律》中出现,是按照五等服制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的一种制度。所谓“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2)运用五种丧服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是指: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
(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是儒家礼治与法律结合的重要标志,由于它适用于社会上的一切人,具有最广泛的普遍适用性,因此,人们把记载有该原则的《泰始律》称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从《泰始律》确立以后,一直延续至明清。
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实施用挨饿的方法迫使囚犯招供的“测罚”之刑的是南梁。
[单选]中央司法机关设律博士始于曹魏。
[多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称谓有廷尉、大理、秋官大司寇、大理寺。
[名词解释]死刑复奏制: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简答]简述直诉制度的形成。
西晋时出现了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将冤屈直接诉于皇帝或者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审级限制,击鼓向皇帝直诉。直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进行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