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浙江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 串讲笔记 >

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串讲(九)

2018-12-17 11:57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隋朝的主要法典是《开皇律》。

[单选]最早把“重罪十条”改为“十恶”的是《开皇律》。

[多选]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

[简答]简述《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

《开皇律》共12篇,500条,12篇的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1)关于刑罚制度。《开皇律》克服以往刑制比较混乱、不统一的情况,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2)关于十恶制度。《开皇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3)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是《开皇律》规定的两个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其承袭了《曹魏律》中的八议制度,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规范了其内容。

第二节 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简答]简述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①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

②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

③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

①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

②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第三节 唐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是《唐六典》。

[单选]“加役流”作为死刑的减刑始于《贞观律》。

[单选]我国现存第一部内容最完整的最具社会影响的法典是《永徽律疏》。

[多选]唐律的特点有礼法结合、首创“疏议”、律条简约、立法技术完善。

[多选]唐朝法律的形式有律、令、格、式、典。

[简答]简述唐朝各种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和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调整的范围,各不相同。从其作用来看,也各有异,律更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须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而不是依照令、格和式。

(3)到了唐朝的中、后期,由于社会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律又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同时又不能随意修改,所以格敕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意志和适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常替代律的作用,成为司法官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简答]简述唐律的特点

(1) 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 首创“疏议”: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 律条简要。

(4) 立法技术完善。

第四节  唐律的主要内容

[单选]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对化外人相犯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唐律。

[单选]唐律12篇中旨在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是《贼盗律》。

[单选]犯罪已被发现或已在服劳役的期间再重新犯罪的行为称更犯。

[单选]官吏收受所管辖人员财物的犯罪,唐律谓之受所监临。

[多选]唐律的“五流”是:

(1)加役流;

(2)反逆缘坐流;

(3)子孙犯过失流;

(4)不孝流;

(5)会赦犹流。

[多选]唐律中的“六杀”除“谋杀”外,还有: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多选]唐律中的“六赃”除“受财枉法”外,还有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名词解释]保辜:是一种在伤害人的犯罪后果不是立刻显露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伤情变化的结果,来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名词解释]自首:是一种犯罪者在自己的罪行未被发现时就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交代的行为。

[简答]简述唐朝贵族官吏的特权。

(1)议。即八议,是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八议依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请。是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3)减。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5)官当。是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

[简答]试述《名例律》规定的一些原则。

(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2)更犯的处理原则。

(3)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

(4)自首原则。

(5)共犯的处理原则。

(6)两罪从重处罚原则。

(7)同居相为隐原则。

(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9)类推原则。

[论述]试述“十恶”的内容。

(1)谋反。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犯罪行为。

(2)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3)谋叛。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上一篇: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串讲(八)

下一篇: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串讲(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