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5)不道。是一种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6)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7)不孝。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8)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9)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10)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第五节唐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法律明文规定法官回避制度始于唐。
[单选]唐朝的死刑复奏一般是三复奏。
[多选]唐朝直诉的形式有挝zhuā登闻鼓、邀车驾、上表、立肺石。
[名词解释]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名词解释]直诉:被审人确有重大冤抑而不被平反的,可以直接向皇帝陈情,要求平反,这被称为“直诉”。
[简答]简述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唐朝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刑案件经其判决后,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判决后则要奏报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大理寺有重审权。
(2)刑部是唐朝的中央审判复核机关。它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在审核中,如果发现可疑,那么徒流刑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直接改判,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是唐朝的中央监察机关。它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在司法方面,主要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疑案,也参与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察中央百官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殿院纠查百官在朝仪等场合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劾州县地方官吏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简答]简述司法官的责任。
唐朝的法律还对司法官的责任做了明文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审判责任。唐朝的法律要求司法官严格依照法律审判,决不可有“出入人罪”的行为。“出入人罪”是一种司法官不依法律定罪量刑而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或者把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的行为。
(2)执行责任。司法官还必须依法执行五刑。
(3)监管责任。唐朝的法律也对司法官的监管责任做了规定,其内容涉及罪犯所带的刑具、官府应给的衣粮、病后应给的医药等方面。
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增强司法官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依法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