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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串讲(十五)

2018-12-17 16:30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明朝在省级设置掌司法与监察的机构是提刑按察使司。

[单选]明朝在州县以下设申明亭,虽非正式的政权机构,但依法具有调停民间纠纷的职能。

[单选]明朝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称为热审。

[单选]明代设立的拥有巡查缉捕之权的军事特务机关是锦衣卫。

[多选]明朝中央司法机关号称“三法司”,包括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名词解释]大审:是皇帝定期派出代表与朝廷高级官员会审在押罪囚的制度。

[简答]简述明朝会审制度特点。

明朝会审制度是传统审判制度日趋完善的一种表现,其特点有:第一,参加会审的均为朝廷高官,主要针对的是疑难案件或大案;第二,监察机构在会审中占据重要地位;第三,会审主要是众多官员会同审理,为皇帝的最后裁决提供意见。因此,会审制度是中国传统审判制度“慎刑”的体现,对于清理积案、监督各级司法机关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是中国古代司法行政不分的典型表现,体现了在司法领域内君主专制集权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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