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清朝法制指导思想的确立以及对其立法的影响。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从努尔哈赤至乾隆的清政府统治集团,在后金政权和大清国政权的立法建制中,一直积极探求汉家立法精神,注重借鉴明朝立法及法律制度。顺治元年,摄政王多尔衮确立了“详译明律,参酌时宜”的立法原则。顺治三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顺治在御制序文中重申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即继承明朝法律的同时又要保留满族原有法律。
在“详绎明律,参以国制”思想指导下,清朝开始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并且不断加深对此指导思想的理解。清政府对明朝法制的继承和发展,既保持了法律制度的连续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王朝更替带来的社会动荡,有利于笼络汉族地主官僚,又结合了清朝社会的政治特点,在发展明朝法律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现出清朝特色的法律体系。
(2)崇儒术、重礼教。首先,满族统治者宣称明王朝是亡于贼寇之手,而清军入关是秉承天命,救民于水火,是为大明复仇,以此论证其政权延续的正当性。其次,清初统治者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以儒家正统自居。
正因为清朝统治者“崇儒术”、“重礼教”,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传统的“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主张“以德化民,以刑辅治”,用德礼教化百姓,用刑法治理国家,强调以法律助成教化。清代推崇儒学、礼教甚于以往,虽然在维护社会秩序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仍是清统治者在思想文化领域推行专制统治的手段之一。
(3)维护旗人特权。清朝初期别满汉之异,注重维护旗人特权。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及司法审判方面均享有许多特权。第一,法律特别保护旗地旗产。第二,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一般诉讼案件由专门的理事厅管辖,命盗案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官审理。在京旗人则赴步军统领衙门诉讼,刑部不得过问。第三,旗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第二节清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是《大清律例》。
[单选]某一政府部门或某项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在清朝谓之则例。
[多选]清律的制定和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其主要成果有:
(1)《大清律集解附例》;
(2)《刑部现行则例》;
(3)《大清律集解》;
(4)《大清律例》。
[多选]《大清会典》是我国古代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内容包括:
(1)《康熙会典》;
(2)《雍正会典》;
(3)《乾隆会典》;
(4)《嘉庆会典》;
(5)《光绪会典》。
[简答]如何理解例是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种类包括条例、则例与事例等。
(1)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与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是例产生的主要原因,在司法实践中每遇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就须奏请皇帝裁决,由此产生事例,并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
(2)条例是单行刑事法规。清朝条例是从典型案例中概括出来的,一般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某个或某类案件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过皇帝批准,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有时皇帝也可直接指示将某一案件的处理办法著为定例。
(3)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分为两大类,即部门则例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
(4)事例是朝廷处理各类政务的先例,包括皇帝发布的上谕及批准的大臣奏议等。它包括刑事、行政等多方面内容。事例经过修订,或编制为条例附于律后,或成为独立的单行法规——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