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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串讲(十七)

2018-12-17 16:32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三节 清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是发遣刑。

[单选]清朝前期尽管在沿海设立若干海关,但乾隆时正式规定“一口通商”的海关是广州。

[单选]清律规定,旗人将田产典给汉民的回赎期限为20年。

[单选]清朝对在京职官的考绩称为京察。

[多选]清朝职官考绩制度分为两种,即京察、大计。

[名词解释]地丁合一:雍正元年颁布诏令,推行“摊丁入亩”政策,将各地原定的丁税总额摊入田赋中,使丁银成为田赋的附加税。从而实现了丁银的征收与田赋征收的合一,称为“地丁合一”。

[名词解释]独子兼祧:即一人承继两房宗祧。“立嗣”的出继对象是独子,属同祖的侄子辈,且是两情相愿,在经过全族具结书面保证无异议的情况下,一人可继承两房兼祧。

[简答]简述清朝的典权制度。

清朝中期以后,典权制度逐渐完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典”的定义。

第二,对典与卖进行法律区分。

第三,明确出典人的回赎年限。

第四,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问题。

[论述]试述清朝刑事法制的特点。

清朝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后发展阶段,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其刑事法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清律继承隋唐以来的“十恶”重罪的相关内容,在巩固皇权和强化统治方面的力度远大于前朝,对危害政权的犯罪,惩罚残酷,株连广。其一,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定罪范围。其二,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量刑。

(2)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明末清初是中国知识分子思想较为活跃的时期,尤其是经济发达、士大夫比较集中的江南地区更为活跃。明末以来,怀疑、批判君主专制统治的思潮在知识分子中渐渐兴起,加之或明或暗的反清复明思想,令清政府深感不安。为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清初统治者一方面尊崇孔孟之道,提倡程朱理学,以八股取士对士大夫进行拉拢、限制,并且通过编修《四库全书》来推行文化专制政策;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想的知识分子,大兴文学狱,收缴、焚毁各类反清或视为“异端悖逆”书籍,大力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

(3)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明中叶以后,虽然农耕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手工业、商业已有很大发展。清朝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出发,无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内在规律,仍然因循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对一切有碍本务的经济活动进行压制,甚至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清朝对商品经济的抑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限制民间采矿。第二,对盐、铁、茶、矾等重要商品实行禁榷,规定民间私相买卖者予以治罪。此外,还颁布“禁海令”,严格限制海外贸易,不仅制约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 清朝的司法制度

[单选]清朝在中央设置的处理蒙古、新疆、西藏、青海等少数民族聚居区事务的机构是理藩院。

[单选]清代负责受理京畿所在地的普通旗人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是步军统领衙门。

[单选]清代秋审中罪行属实,但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为家中独子,经皇帝批准后,可以免死改为杖责、枷号等刑,然后释放的案件称为留养承祀。

[多选]清朝会审制度更为系统、完备,主要包括热审、秋审、朝审。

[多选]清朝中央司法机关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论述]试述清朝胥吏与幕友能够参与、干预司法的原因。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1)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清朝地方衙门实行的是长官负责制,僚属佐贰人员严重缺额或不普遍设置,新任地方官又多是科举出身,对政务不熟悉,许多事务只能委于书吏。而且,书吏多是从本地招募,不仅熟悉衙门的故事陋规,而且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衙门的实际操作多是掌握在书吏之手。虽然清朝统治者制定了相关的防范法规,但无法改变书吏对衙门事务的把持。

(2)幕友,又称幕宾、西宾等,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幕友一般是受过一定的教育但未能通过科举出仕的读书人,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某些政务。其行为对幕主负责,有时也代主官查核胥吏,起着“代官出治”的作用。

幕友“作为一个集团出现是职能需要的产物,只有放在中国传统教育和官僚体制的架构中才好理解”。科举出身的官员精通儒家经典、擅长文章辞赋,但对于行政管理实务却不甚了解。而当时官僚体制实行的是长官负责制,地方正印官对辖区内的税收、治安、司法、教育、仓储、社会福利、宗教、礼仪等一切事务均负有责任,倘有疏忽,轻者罚俸、降职、革职,重者处死。即使官员熟悉各类政务,因个人精力所限,也无法亲理上述所有事务。而其他佐贰人员、胥吏等,无法得到官员信任。因此,经过专门训练、以官员私属亲信身份出现的幕友就成为必然,在衙门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官员对幕友的倚重,导致幕友对地方行政、司法的操纵,而胥吏又往往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加剧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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