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晚清的司法制度
[单选]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年。
[单选]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在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单选]清末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是法部。
[名词解释]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英美列强强迫清政府在租界设立的特殊司法审判机关,实际由外国人控制,主要负责华洋混合案件的审理。
[简答]简述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所谓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华侨民成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派驻中国的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进行裁判。这是一种“治外法权”,是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当时的英、美、法、俄、德、日、意、比等国在华的侨民均不受清朝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法或犯罪行为,中国司法机关都无权裁判。
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助长了西方各国在中国的侵略气焰,使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各种掠夺和损害中国人民的活动。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标志着晚清社会半殖民地化的开始,也标志着晚清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