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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串讲(二十三 )

2018-12-18 09:55来源:浙江自考网

第十五章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由浙江自考网整理,供学生参考学习。自考要点内容可以帮考生掌握重点。以便更好学习。

第一节  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简答]简述北洋政府的立法指导思想。

(1)隆礼。就总体而言,北洋政府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强调在借鉴西方的自由、平等等现代理念的同时,坚持和继承中国传统的儒家伦理,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在强调人道主义的同时,也不放弃中国传统的重刑治乱世之主张。袁世凯发布了一系列的尊伦、尊孔律令,试图重新确立中国传统伦理的地位和影响,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东西。

(2)重刑。与隆礼的同时,北洋政府还强化了对一些严重危害其统治行为的镇压。表现为:一是颁布《易笞条例》和《徒刑改遣条例》,公开恢复已被明令废止的笞刑和遣刑。二是颁布特别法加重对盗匪、土匪等罪行的量刑幅度。三是对特别严重的盗匪允许采取就地正法。

如果说隆礼尚有部分可取之处的话,重刑则充分反映了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反动本质。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

[单选]《中华民国约法》规定:取消国会制,代之以立法院。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

[单选]为实行个人独裁,“袁记约法”实行总统制。

[多选]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中华民国约法》主要的变化是:

(1)扩大了总统的权力;

(2)取消责任内阁制;

(3)取消国会;

(4)设立立法院。

[名词解释]“袁记约法”:(1)1914年公布。

(2)即《中华民国约法》。

(3)因在袁世凯操纵下制定的,故人们称之为“袁记约法”。

[名词解释]天坛宪草:其全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该起草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人们将其称之为“天坛宪草”。该宪草仍坚持责任内阁制,并强化了国会对大总统的制约等,由于遭袁世凯破坏,“天坛宪草”并未正式颁布。

[论述]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和特点。

(1)制定。1923年10月5日曹锟通过贿选当上总统后,匆忙地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稍做修改加以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宪法》。

(2)主要内容。《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共计国体、国土、主权、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13章,141条,其章节和条文数亦为近代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从结构本身讲也更加合理。尽管该宪法是在军阀当政时期所公布的,但就条文和精神而言则基本上脱胎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依据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分权制衡、法治等原则,与军阀集权政治并不一致。

①该宪法第1条在国体方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②该宪法在文本上,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坚持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度。

③该宪法新增加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在明确国家实行单一制体制的前提下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④该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各项自由权、诉讼、请愿、陈诉权、选举被选举权、从事公职权等,宪法规定的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⑤该宪法还对宪法的解释与修改做了规定。

(3)特点。如果仅就文本而言,与此前所制定的宪法相比,该宪法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最为完善的一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洋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该宪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锟系通过贿选当的总统,从而使其一直被人们所指责,并被一些史家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公布后并未实施。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单选]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暂行新刑律》。

[单选]北洋政府时,制定过的一些单行刑事特别法中最为重要的是《惩治盗匪法》。

[多选]北洋政府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有:继承有余、创新不足、法律制度相对完备、实施情况较差。

[多选]北洋政府时期,文官的任用分为四等,即特任、简任、荐任、委任。

第四节北洋政府的司法制度

[单选]北洋政府的最高审判机关是大理院。

[单选]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是《律师暂行章程》。

[多选]北洋政府时期的特别司法机关有兼理司法法院、军事审判机关、平政院等。

[名词解释]平政院:(1)北洋政府时期的行政诉讼机关。

(2)隶属于大总统,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

[简答]简述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特点。

(1)军事审判范围扩大。北洋政府从本质上讲是军阀专制的政府,那些大大小小的军阀们为了确保自己对司法的控制,在整个社会要求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的呼声下,以更为隐蔽的方法,即扩大军事审判的方法来强化对司法审判的干涉。

(2)新旧杂陈。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制度,一方面在晚清所确立的近代化方向的基础上又有了较大和实质上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许多负面的现象。制度方面的新发展包括:

①律师制度初步形成。

②法官职业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负面现象包括县知事兼理司法、封建军阀对司法权干涉的扩大、司法专横和外国人司法特权扩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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