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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中。
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考复习 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单选]新民主主义宪政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独立主张的宪法性文件是《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单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
[名词解释]“三三制”原则:即在政治上,在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上实行三三制,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简答]简述《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基本内容。
(1)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继续进攻敌人,为解放全华北而奋斗,并继续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夺取全国的胜利;有计划、有步骤地举行各种经济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建设民主政治,培养干部,吸引各种人才参加建设,以奠定新中国的基础。
(2)规定了各项基本方针和政策。
其一,在政治方面,自上而下地建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各级人民政府。提高行政效力,加强行政能力。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
其二,在经济方面,恢复和发展生产,实行土地改革,确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工商业。
其三,在军事方面,继续消灭华北地区的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军事力量,继续动员华北地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
其四,在文化教育方面,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建立广泛的文化教育统一战线。
(3)规定了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对敌方人员及普通人民区别对待,除主要战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一般不予逮捕;对城市中的财产进行区别处理,除敌方公共财产、四大家庭、主要战犯和官僚资本一律没收之外,其他财产一律加以保护。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的颁布,不仅使华北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还为新中国的成立在制度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论述]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制定: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基本内容:
(1)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和任务。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民、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至于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是“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达到“消灭一切剥削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的目的。
(2)规定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大会闭幕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国家政权组织实行“议行合一”。
(3)规定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大纲规定凡在苏维埃政权区域内的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均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依法享有如下民主权利:参政权;平等权;参军权;民主自由权,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权;信教的自由权;婚姻的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4)规定经济、民族和外交政策。大纲规定经济上以消灭封建剥削和彻底改善农民的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同时消灭一切苛捐杂税;保障工农利益;承认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拥有完全自决权,苏维埃政权帮助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和统治;外交上宣告同全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同苏联建立巩固的同盟。
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根本大法,同时也是一部具有宣示性的政治纲领,它肯定了劳动人民取得的胜利成果,又为人民指明了进一步斗争的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但由于受王明“左”倾思想的影响,大纲也存在着一些错误和不足。
第二节 自考复习 人民民主政权的民商事法制
[单选]确定“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原则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单选]革命根据地时期,在《婚姻法》中首次提出“男女平等”原则的是《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
[单选]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土地立法中,最具影响和代表性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单选]首先作出保护军婚规定的婚姻法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单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案件的机构是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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