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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题与答案(一)

2018-12-20 15:37来源:浙江自考网

2019年浙江自考《国际私法》复习题与答案(一),由浙江自学考试网整理,供自考生练习,在2019年4月浙江自考中,本科专业1030106法律2030106法律(高中起点)专业中均有《国际私法》课程考试。以下供自考生练习。
试述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规定》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公约的通知中所作的重要规定

(1)我国作了两项保留,一为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二为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2)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指出,所谓契约性和非器乐性商事争议包括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争议。它还指出:根据1985年公约,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其申请应由被执行人的住所或居住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在不存在公约所规定的排除条件时,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申请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应当仅限于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做出的裁决。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a国的布莱克先生199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

问 :(1)布莱克签订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布莱克签定合同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他已满19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中国法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该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无效,依照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42.中国公民李某、张某与韩国人金某合著一本有关内科的医学者作,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用中文出版,合著了3人的姓名。后来,张某与李某该书责成英文,由中国某出版社转让给英国某出版社在英国出版。张某、李某在将书稿给中国国内出版社时,在书稿上未署韩国作者金某的姓名。出版社由于疏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该书英文版在英国出版以后,没韩国作者金某的名字。金某遂来中国状告科技出版社侵权。

问 :

(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金某是否有著作权?

韩国金某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并在作品的中文版署名,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1条的规定享有著作权。

(2)金某是韩国人,假定中国法院因其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而给予某国民待遇,使其取得著作权,这和我国所参加的《保护文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以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否相矛盾?

《保护文艺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只要作者具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籍或作品首先在公约成员国境内发表,即受成员的保护,本案中,即使假定韩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但金某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我国也应该其国民待遇,这和公约的规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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