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自考《国际私法》简答题与答案(二),由浙江自考网整理,供自考生练习,在2019年4月浙江自考中,本科专业1030106法律与2030106法律(高中起点)专业中均有《国际私法》课程考试。
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3分)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分)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对适用的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作出选择如选择某国法作准据法就自动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未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4分)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2分)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2分)
3.简述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我国人民法院可不予以承认与执行。(3分)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1分)
(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1分)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同传唤因崦未能出庭参加诉讼,或当事人在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被剥夺了应有的代理或答辩的可能性。(1分)
(4)被请求国法院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1分)
(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1分)
论述题(共18分)
论国籍冲突的解决。
国籍冲突可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3分)现分述如下:
(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3分)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其解决的方法为: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2分)
B.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2分)
C.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分)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主要有:
A.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如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则以居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2分)
B.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2分)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2分)
案例题(共12分)
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3分)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3分)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3分)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