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权中或一定诉讼阶段当中,起到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存在一些基本原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有自己的基本原则。为什么每个部门都要有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在部门当中发挥两方面的作用:
1.基本原则,具有一个立法的指导思想的作用。立法工作者在立法的时候,实际上中先准备一些基本的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框架,在这些基础这上再把具体条文增充进去。因此一个部门历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起一个指导思想的作用。
2.解释法律的作用。我们国家的法律,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是一样的,都属于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法律是用成文的方式写在纸上面的,由于法利用文字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文字是有限的,所以法律在适用中总会发现条文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当漏洞出现时,如何来弥补,就需要利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对法律的条文进行深入具体的解释。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上述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具有历法指导思想的作用;
二是在法律适用当中解释的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有如下几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同等和对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上诉几项原则只有民事诉讼法才有,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是不适用的。需要提醒的是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考试当中会有这样一种题目,在多项选择题当中可能会列举一些基本原则让考生选择那些是,那些不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因此在这里出现了一个考点,需要考生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记住。曾经有一年出过一道简答题,让考生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列举的一个简答题。因此对基本原则这几项的名称的记忆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节 当事人平等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行使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这一项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政防护诉讼法并不具备这一原则。换言之,在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双方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但是,在刑事和行政诉讼当中,原告和被告的地方却不是平等的。其实通过法庭的构造就能够清楚的了解这个问题。在民事诉讼的法庭上,原告的座位席和被告的座位席是正对着的,双方的座位席是一样的,只是名称不一样,原告席上写的是原告,被告席写的是被告。但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可以看到刑事审判当中的座位席不是这样的,一方是公诉方,检察机关,原告。与检察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是辩护人,是辩护律师的座位,而被告是站在与法官席相对应的审判大厅的中央囚笼中站着的,同时在他后面会有一些司法警察进行防范,同时被告人不能穿着自己平时所穿的衣服,是穿着囚衣出现在法庭上的。通过这样的一个审判的构造,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当中被告人的地位是远远低于公诉方的地位。在庭审之前,公讼方作为国家的检察机关是能够行动自由的去收集证据。被告人却不能,被告是拘禁在拘留所当中,是丧失自由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当中,原告一方和被告一方的地位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打击刑事犯罪,因此,被告的自由和诉讼地位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行政诉讼的法庭虽然和刑事诉讼的法庭一样,在原告和被告的座位构造上是完全同等的。但是却给行政诉讼当中的被告设置了种种的限制。譬如在行政诉讼当中证明责任在部分是由被告来负担的,原告原则上是不负有证明责任的。行政诉讼中规定被告一方诉讼地位要低于原告一方,因为原告一方老百姓,被告一方是官。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而在行政诉讼以外的日常的行政当中是官管民的过程。在官管民的过程当中,行政机关属于一个强势地位。属于一个管理者的地位。因此,行政机关的强权地位在行政诉讼当中就要把行政机关放在一个弱势地位。这样就出现了两项的不平等,集合在一起就成为了一个微妙的平等,所以在行政诉讼当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因此,当事人平等原则到是民事诉讼当中一个特有的原则。为什么民事诉讼当中要强调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这当中有两个依据。
1.民法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础,而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既然民法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实体法基础,那么当事人在民事生活当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从日常生活中走进法庭之后,地位也应当是平等的。
2.根据现代诉讼理念引发出的一个依据。在现代诉讼当中,强调法官应当充分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能准确的发现真实,以使法官所确认的事实和客观真实能尽可能地相一致。怎样才能达到这样一个效果,现代诉讼认为法官要达到上述的效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让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平等的对抗。让原告充分的发表意见,让被告充分的反驳原告,让原告来举证,让被告来质证,双方围绕着事实、理由在法庭上进行全方位的、激烈地对抗。法官就作壁上观通过观察原告和被告的对抗,法官就可以详细深入的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且能充分掌握当事人双方证据,而使法官所发现的真实与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因此,要保证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的平等性,就能够最大限度保证诉讼结果的公证性。所以,要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抗的公平性、平等性,就能够诉讼结果的公正性。
以上两点说明了为什么在民事诉讼当中要强调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是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对等性,而不是相等。所谓对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并非当然具有,但必然有一个相对应的权利与之抗衡,如原告有起诉权,则被告有答辩权与之相抗衡。
第三节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应当有充分的发表意见的机会,原被告双方还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来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原被告双方可以在法庭之内和法庭之外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得到法官的充分的听取,并成为法官的一个裁判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论原则的四项基本内容:
一、通过立法确立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辩论权已经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一个法定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的内容是全方位的,辩论的内容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如,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一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在法庭中,原告提出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曾经借了他一万元,而被告说根本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并且希望原告提出借据。围绕着有没有借过一万元的辩论,属于实体问题的辩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忽然发现主审法官是被告的亲戚,于是原告申请主审法官回避,而被告认为主审法官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自己根本不认识主审法官。于是原、被告就主审法官是否与被告有亲戚关系,主审法官是否回避展开辩论,这就是程序问题辩论。
三、论的形式既可以口头的是,也可以是书面的。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向法院提交的一个答辩状,应是原被告答辩的第一回合,这不是用口头来完成,而是由书面方式完成的,就是一种书而的辩论。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用口头陈述了之外,律师可能向法官提交一份代理词,代理词当中详细的陈述了观点,原被告双方所提出的代理词也是辩论的内容,而辩论形式是书面形式。因此,辩论的形式是多样的。
四、论原则贯穿诉讼的全过程。可分为以下这几个部分:
一审的庭审部分;
一审的判决部分;
二审的立案部分;
二审的审理部分;
二审的判决部分以及案件有最终执行阶段。
在上述的任何阶段,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充分的发表意见,展开激烈的辩论。
第四节 处分原则
一、处分原则概念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可以主张利益,也可以放弃利益。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当中特有的原则。而所存在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所解决的是个人利益的问题,而不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二、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当事人本身就是利益主体,只有利益主体才能处分自己利益。而他人无权干涉利益主体的行为,通过这项内容要强调一点,人民法院不能通过强权来强迫当事人进行权利处分行为。
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而且往往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形式做出的。
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起诉阶段,原告起诉,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起诉权,以及主张自己的债权。原告可以在法庭上放弃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撤诉,而在案件的最后
执行阶段,原告双方仍然可以通过达成执行合解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处分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
4.当事人行使处分原则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1)不能违反国家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2)不能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无论是公序良俗或是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共利益。处分原则的存在的根据是因为当事人处分的是私人利益。如果当事人在处分私人利益的时侵犯了公共利益,这就违背了给予处分权的初衷。所以强调,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处分是可以的,但是绝不可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1.处分权要构成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只要处分行为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应当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审判权要尊重处分权。如当事人的起诉和撤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或者终止审判权。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处分权并非绝对的,要接受审判权的监督,如果法官发现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违反法律的规定,则不会发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1)尊重处分权;
(2)法官应当充分行使阐明权,又称释明权,帮助当事人理解处分的内容。
第五节 法院调解原则
所谓法院调解,是指在法庭上,在法官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进行谅解,相互让步,就案件纠纷的解决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演变历程
以调解为主――着重调解――自愿、合法调解。调解的地位不断降低。
二、调解原则的主要内容
1.有可能的话应当主持调解,有利于解决纠纷。
2.调解时必须保障调解的自愿与合法。调解的自愿原则包含了两点内容:
第一,自愿是指双方当事人要不要调解,必须是出于自愿。
第二,如果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方案,调解内容,都必须当事人自愿。调解合法,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第一,不能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不能违反国家的公序良俗。
3.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执行阶级双方当事人随时都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六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公正、诚实和善意。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均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我国尚未明确规定。法典当中并没有承认这一原则,所以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仍处于理论探讨的阶段。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依据
(1)民法的帝王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实体法基础。
(2)为了发现真实,杜绝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对抗的现状,有必要确立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以上两点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诉法中确立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