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了合议制度、陪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等,这些制度成为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骨架。掌握这些基本制度对我们学习掌握整个民事诉讼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及其意义
1.概念: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与其相对概念为独任制,由一名法官单独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法庭上面只需要我们看一下审判庭当中的人数,就能了解到底这是一个合议制还是独任制,如果在审判席上面坐着三名以上的法官再带一个书记员,就是一个典型的合议制,但只要我们看到只有一名法官再加一名书记员,采用的就是独任制。
2.意义:发挥集体智慧,防止司法腐败。
合议制所采用的基本依据就是很明显的,我们知道三个脑袋的智慧总比一个脑袋的智慧要强,俗话说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所以说让三名以上的法官来共同审理案件其实其目的就是发挥法官的集体智慧来保证审判的质量。
司法腐败成为老百姓心中永远的痛,如何止司法腐败,让三名以上的法官来集体审判也有利于法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这样对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合议制,如果所有的案件都用合议制的话是不现实的,因为我们国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名法官全年大概需要办200多件案子,一名法官全年扣除了双休日还有一些法定的节假日,法官全年工作的时间大概是260天左右。260天要办完200个案件就意味着法官大概不到两天就必须完成一个案件的审理。一个案件的审理包括:开庭、思考、写一些法律文书,工作量是很大的,所以说如果任何一个案件都要求三名法官共同出席很明显我们国家法院的人手是不足的,法院是难以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的。所以在很多情况下面由一名法官独任就可以了。
究竟什么时候用合议制?什么时候用独任制?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比合议制要小的多,只有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时才适用独任制,除此以外均适用合议制。
例:一审法院又是基层法院的,它采用普通程序要用合议制,如果一审法院是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的全部都要用合议制,二审案件要全部都用合议制,只有在只有一审法院审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案件时,才会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庭的构成
1.人数:三人以上的单数,没有上限,但通常为三人。
2.组成:
一审时可以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二审则全部由法院的审判员组成。
发回重审是指案件经过一审之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如果认为有关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或者程序有问题,二审法院会把案件发回到一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由于一审法院原来已经存在问题了,所以在发回重审后,不管一审采用的是合议制还是独任制,一律必须采用合议制。同时原来的审判人员不能够参加合议庭;另外再审的案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一个生效判决被提起再审的话,不管原来的判决和生效组织采用的是合议制还是独任制,案件一旦再批以再审,一律必采用合议制,同时原来的审判法官不得参加合议庭当中去。
三、合议庭的内部关系
1.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合议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
3.裁判案件时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之间的关系
1.原则:院长、庭长对合议庭是指导和监督的关系。
2.当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一次,如果对复议结果仍然有异议,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决议。
五、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1.原则上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
2.审判委员会由法院的正、副院长以及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可以直接改变合议庭的决议,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会成为最终的判决结果。
第二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由在合议庭当中吸收人民、吸收老百姓来参加审判的制度。
在世界各国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吸收普通老百姓来参加审判都有是各国的通例。这种做法就表现了主权在民的一个理念。因为国家的权利是属于老百姓的,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审判权也应当来源于人民,来源于老百姓。所以把老百姓把人民吸收到法庭上来参加审判就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理念。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的运行是不一样的,在英美法系国家由平民百姓组成一个陪审团的组织,陪审团的职责跟法官的职责是不一样的。陪审团专门负责认定案件事实,而法官则在陪审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面来适用法律。
例:被告人A被检察官指控犯有杀人罪,说A谋杀了B, A有没有谋杀B是一个事实问题,就应当由陪审团来认定。陪审团在认定了A杀人的情况下,杀人是应当被处有期徒刑还是判决死刑?要由法官来认定。因为判刑是一个法律问题。所以法官会在陪审团认定事实清楚的基础上面来决定究竟如何来量刑。
只要用了陪审制,必然就用了合议制。因为要吸收人民陪审员工就必须组成合议庭。(这个结论大家记住)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陪审制度仅适用于一审,二审及再审均不适用陪审制度。
2.案件是否适用陪审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无选择权。
3.合议庭当中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至少有一名审判员即可。
4.合议庭中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的权力完全相同,但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第三节 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在诉讼当中与当事人具有某些利害关系或者有着特殊联系的工作人员,他们不能参加审判工作制度,就叫做回避制度。
例:本案的主审法官是原告的小舅子,这时候这个主审法官就不能参与本案的审判。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当中之所以要确立回避制度就是要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价值时曾经讲过公正价值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价值。而公正价值下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法官的中立,要保证法官的中立,必须排除那些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因为一个人只有在没有任何利益联系的情况下面才可能保持中立。而如果一个人与案件有一个利害关系就很难保持中立了。因此为了保证法官的中立,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只能严格的适用回避制度。
2.意义:保证法官的中立性,是民事诉讼程序内在公正价值的表现。
二、回避主体的范围
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换言之,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具有证人的资格,但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三、回避的法定事由
1.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3.有关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注意: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在法庭上他们的身份是唯一的,不能够变换的。
四、回避的程序
1.提起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2.提起回避的时间:庭审开始时,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又做了补充规定,在案件的审理终结之前,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3.决定回避的主体:<>
(1)对一般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如果院长担任审判长,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3)对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五、回避申请的救济制度
1.当事人对法院的回避决定不服的,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当事人提起回避申请,法院作出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原则上是不能够继续进行与案件相关的工作,但紧急情况的除外。
3.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有关被申请人不需要回避的,而当事人对这个决定不服申请复议,而法院在复议期间没有作出最终决定之前,这时有关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需要停止工作。如果法院经过复议之后认为需要回避的,那么就退出工作。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一、概念及依据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审判公开制度包括:审理的过程要公开、判决结果公开。
二、公开审判的例外性规定
公开审判包括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方面的内容。公开宣判是必然的,公开审理则并非必然,一些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肯定不公开的包括: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
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
上述案件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就推定当事人是同意公开审理。
三、公开审理的限制与扩张
1.限制现场直播及评论。
2.扩张对法官心证的公开,主要指强化判决书的说理部分。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
一、概念及依据
1.概念: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2.依据: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经济落后。
二、内容
1.上诉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只要符合程序要件就可以了,不强调理由充分。
2.正常情况下经过两审即为终审。另外:
(1)特别程序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一审终审;
(2)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一审终审。
3.两个审级的法院独立裁判,适用各自独立的诉讼程序。
4.两个审级都可以审事实和法律。